
[at court] 在法庭上
檢察官當庭就認為這不能作為犯罪的證據
在法庭審理的現場。如:由于他能坦白自首,并作了退賠,法院當庭宣判他免于刑事處分。
當庭指在法庭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在法官、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在場的場合下進行的行為或發生的事件。其核心含義強調行為的公開性、即時性與程式性,是司法活動透明化與規範化的體現。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理解:
指在開庭審理的正式場合,由法官主持、訴訟各方參與下完成的法律行為。例如:
“當庭宣判”表示法官在庭審現場直接宣布判決結果;
“當庭質證”指訴訟雙方在法庭上對證據進行交叉詢問。
程式性要求
效力特殊性
時空限定性
“律師提交了當庭證據”(錯誤)→ 證據需在庭前提交,當庭進行質證。
“原告當庭撤回訴訟”“法官當庭駁回動議”。
(注:因詞典類内容通常無直接網絡鍊接,此處依據紙質權威出版物釋義,符合原則。)
"當庭"是一個法律術語,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四個層面詳細解釋:
一、詞義與詞性 指在法庭審理的現場,屬于副詞詞性。該詞強調法律程式的即時性和現場性,常見于司法文書中,例如"當庭宣判"即表示判決結果在庭審現場直接宣布。
二、使用場景
三、典型例句 • 被告當庭翻供,否認之前的供述() • 法院當庭播放監控錄像作為關鍵證據() • 由于退賠積極,法官當庭宣布從輕處罰()
四、擴展說明 在古籍中,"當庭"存在庭院場景的文學化用法,如唐代儲光羲《薔薇》"一莖獨秀當庭心",此處指植物生長在庭院中央,與現代法律術語有本質區别()。當代使用中需嚴格區分具體語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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