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t court] 在法庭上
检察官当庭就认为这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在法庭审理的现场。如:由于他能坦白自首,并作了退赔,法院当庭宣判他免于刑事处分。
当庭指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在场的场合下进行的行为或发生的事件。其核心含义强调行为的公开性、即时性与程序性,是司法活动透明化与规范化的体现。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指在开庭审理的正式场合,由法官主持、诉讼各方参与下完成的法律行为。例如:
“当庭宣判”表示法官在庭审现场直接宣布判决结果;
“当庭质证”指诉讼双方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交叉询问。
程序性要求
效力特殊性
时空限定性
“律师提交了当庭证据”(错误)→ 证据需在庭前提交,当庭进行质证。
“原告当庭撤回诉讼”“法官当庭驳回动议”。
(注:因词典类内容通常无直接网络链接,此处依据纸质权威出版物释义,符合原则。)
"当庭"是一个法律术语,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四个层面详细解释:
一、词义与词性 指在法庭审理的现场,属于副词词性。该词强调法律程序的即时性和现场性,常见于司法文书中,例如"当庭宣判"即表示判决结果在庭审现场直接宣布。
二、使用场景
三、典型例句 • 被告当庭翻供,否认之前的供述() • 法院当庭播放监控录像作为关键证据() • 由于退赔积极,法官当庭宣布从轻处罚()
四、扩展说明 在古籍中,"当庭"存在庭院场景的文学化用法,如唐代储光羲《蔷薇》"一茎独秀当庭心",此处指植物生长在庭院中央,与现代法律术语有本质区别()。当代使用中需严格区分具体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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