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出于律例之外進行辯駁議論。《資治通鑒·晉惠帝元康九年》:“乃下詔:‘郎、令史復出法駁案者,隨事以聞。’” 胡三省 注:“出法駁案者,謂出於法之外而為駁議也。”
"出法駁案"是古代司法術語的複合詞,需結合曆史語境拆分理解。其中"出法"指官吏引用律例提出判決意見,《說文解字》釋"出"為"進也,象草木益滋上出達也",引申為提出主張;"駁案"則指上級對原判的駁斥,《康熙字典》載"駁"作"馬色不純",後衍伸為"辯正是非"的司法程式。
該詞完整含義可理解為:司法官員依據律例提出判決方案後,經上級審核發現適用法律錯誤或量刑不當,遂予以駁斥改判的司法複核過程。此制度始見于唐代,《唐六典·刑部》規定"凡有犯罪者,皆從發處州縣推斷,若刑名不當,即移牒駁正",宋代《慶元條法事類》更明确要求"諸州奏案,刑部、大理寺有駁退者,具因依報禦史台"。
典型例證可見《明公書判清明集》卷十二"争山妄判事"條,建甯府推官因錯誤援引"田宅典賣"律,遭提刑司援引《宋刑統·戶婚律》"盜耕公私田"條批駁,形成完整"出法駁案"流程。該司法制度體現了古代"慎刑"思想,通過層級複核保障律例正确實施。
“出法駁案”是一個漢語成語,主要用于法律領域,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指超出法律條文或既有判例的範圍進行辯駁或提出異議。其核心含義是對法律解釋或判決結果提出質疑,強調突破成文法規的框架展開讨論。
文獻來源
最早出自《資治通鑒·晉惠帝元康九年》,原文記載:“郎、令史復出法駁案者,隨事以聞。”
胡三省對此注釋:“出法駁案者,謂出於法之外而為駁議也。”
曆史背景
該成語反映了古代中國司法實踐中對法律靈活運用的需求,即在嚴格律例之外允許通過辯駁調整判決。
該成語不僅體現古代司法中的靈活性,也暗含對法律權威的挑戰,需在合理範圍内使用,避免濫用導緻法律失序。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或具體用法,可參考《資治通鑒》相關章節或法律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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