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①由法律所調整、能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如籤訂合同、婚姻登記等。行為人的一種有意識的活動,是引起法律關系産生、變更和消滅的最經常的法律事實。其成立條件為:(1)必須是行為人自覺的作為與不作為。無辨認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一般人在暴力威脅下的作為與不作為,都不能看成是法律行為。(2)必須基于行為人的意願并具有外部表現的活動。(3)必須是為法律規範所确認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②“民事法律行為”的簡稱。見“民事法律行為”(66頁)。
法律行為是法學理論中的核心概念,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根據《法學大辭典》的定義,其本質在于以人的意志為支配,能夠産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與單純的事實行為形成根本區别。
該概念包含三重要素:
在法律實踐中,法律行為可分為單方行為(如立遺囑)、雙方行為(如買賣合同)和多方行為(如股東會決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特别強調,行為效力需同時滿足主體適格、意思真實、内容合法三項要件。現代民法體系中,該概念已成為民事權利變動的主要依據,《中國民法典》第133條對此作出專門規範。
法律行為是法學領域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内涵和特征可通過以下五個方面綜合闡述:
法律行為指具有法律效力、能引起法律關系産生、變更或消滅的人的有意識活動。該概念起源于19世紀德國民法典,法學家薩維尼将其定義為"行為人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系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為"。
特征維度 | 具體内涵 |
---|---|
社會意義 | 具有交互性,能影響他人或社會關系 |
法律屬性 | 受法律規範調整,産生法律後果 |
可控性 | 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且意識自主 |
特别說明:中國民法典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強調合法性要求,這與德國原始概念存在差異。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如拾得遺失物)的關鍵區别在于是否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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