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①由法律所调整、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签订合同、婚姻登记等。行为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法律事实。其成立条件为:(1)必须是行为人自觉的作为与不作为。无辨认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一般人在暴力威胁下的作为与不作为,都不能看成是法律行为。(2)必须基于行为人的意愿并具有外部表现的活动。(3)必须是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②“民事法律行为”的简称。见“民事法律行为”(66页)。
法律行为是法学理论中的核心概念,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根据《法学大辞典》的定义,其本质在于以人的意志为支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与单纯的事实行为形成根本区别。
该概念包含三重要素: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行为可分为单方行为(如立遗嘱)、双方行为(如买卖合同)和多方行为(如股东会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特别强调,行为效力需同时满足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三项要件。现代民法体系中,该概念已成为民事权利变动的主要依据,《中国民法典》第133条对此作出专门规范。
法律行为是法学领域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内涵和特征可通过以下五个方面综合阐述:
法律行为指具有法律效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人的有意识活动。该概念起源于19世纪德国民法典,法学家萨维尼将其定义为"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
特征维度 | 具体内涵 |
---|---|
社会意义 | 具有交互性,能影响他人或社会关系 |
法律属性 | 受法律规范调整,产生法律后果 |
可控性 | 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意识自主 |
特别说明:中国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强调合法性要求,这与德国原始概念存在差异。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如拾得遗失物)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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