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官吏因過誤而停發薪俸若幹時日的一種處分。《舊唐書·張薦傳》:“﹝ 逢吉 ﹞罷相, 裴度 發其事, 逢吉 坐罰俸。” 明 沉德符 《野獲編·科場一·減場解元》:“禦製文字,考訂不差, 洪模 妄肆詆毀,本當重治,姑罰俸三月。”《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六回:“失察在先,正辦在後,頂多不過一個罰俸的處分罷了。”
罰俸是中國古代針對官員的一種經濟懲戒制度,指因失職、過失或觸犯律法而被扣除俸祿(薪俸)的處罰方式。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
一、釋義與溯源
“罰”即處罰,“俸”指官吏的薪金。該制度最早可追溯至秦漢時期,在唐代《唐律疏議》中已形成明确規範,如“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并附加罰俸。明清時期進一步細化,《明會典》規定罰俸按月計算,最高可達一年俸祿。
二、執行标準與形式
罰俸按時間單位執行,常見“罰俸一月”“罰俸半年”等,扣除比例從1/10至全額不等。例如清代對文書延誤、禮儀失範等行為,依《吏部處分則例》扣減俸銀。其經濟懲罰性質區别于刑事處罰(如杖刑、流放),主要針對較輕過失,但累積罰俸可能影響官員生計。
三、適用情形
多用于官員行政失誤或道德瑕疵,如:
四、與現代制度對比
不同于當代公務員的“扣發工資”(依據《公務員法》處分),古代罰俸兼具行政與道德懲戒屬性,且無申訴機制。其消亡伴隨清末新政,現代公務員經濟處罰需經法定程式,強調程式正義。
權威參考來源
“罰俸”是中國古代對官吏的一種行政處分,指因過失或錯誤而停發其薪俸一定時期的懲罰措施。以下是詳細解釋:
“罰俸”由“罰”和“俸”組成,字面意為“扣除俸祿”。具體指舊時官吏因工作失誤、失職或觸犯規定時,官方暫停發放其薪俸若幹時日的處罰方式。
制度起源
據記載,漢代已出現類似制度(),但明确稱為“罰俸”的記載多見于唐代以後。例如《舊唐書》記載宰相逢吉因事被“坐罰俸”()。
執行标準
處罰時長從數月至一年不等。明代案例顯示,官員洪模因诋毀禦制文字被“罰俸三月”(),清代劉墉則因過失面臨“罰俸10餘年”的嚴懲()。
需注意,現代公務員制度已無此處罰形式,但類似經濟處罰措施仍存在于部分紀律處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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