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官吏因过误而停发薪俸若干时日的一种处分。《旧唐书·张荐传》:“﹝ 逢吉 ﹞罢相, 裴度 发其事, 逢吉 坐罚俸。” 明 沉德符 《野获编·科场一·减场解元》:“御製文字,考订不差, 洪模 妄肆詆毁,本当重治,姑罚俸三月。”《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六回:“失察在先,正办在后,顶多不过一个罚俸的处分罢了。”
罚俸是中国古代针对官员的一种经济惩戒制度,指因失职、过失或触犯律法而被扣除俸禄(薪俸)的处罚方式。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
一、释义与溯源
“罚”即处罚,“俸”指官吏的薪金。该制度最早可追溯至秦汉时期,在唐代《唐律疏议》中已形成明确规范,如“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并附加罚俸。明清时期进一步细化,《明会典》规定罚俸按月计算,最高可达一年俸禄。
二、执行标准与形式
罚俸按时间单位执行,常见“罚俸一月”“罚俸半年”等,扣除比例从1/10至全额不等。例如清代对文书延误、礼仪失范等行为,依《吏部处分则例》扣减俸银。其经济惩罚性质区别于刑事处罚(如杖刑、流放),主要针对较轻过失,但累积罚俸可能影响官员生计。
三、适用情形
多用于官员行政失误或道德瑕疵,如:
四、与现代制度对比
不同于当代公务员的“扣发工资”(依据《公务员法》处分),古代罚俸兼具行政与道德惩戒属性,且无申诉机制。其消亡伴随清末新政,现代公务员经济处罚需经法定程序,强调程序正义。
权威参考来源
“罚俸”是中国古代对官吏的一种行政处分,指因过失或错误而停发其薪俸一定时期的惩罚措施。以下是详细解释:
“罚俸”由“罚”和“俸”组成,字面意为“扣除俸禄”。具体指旧时官吏因工作失误、失职或触犯规定时,官方暂停发放其薪俸若干时日的处罚方式。
制度起源
据记载,汉代已出现类似制度(),但明确称为“罚俸”的记载多见于唐代以后。例如《旧唐书》记载宰相逢吉因事被“坐罚俸”()。
执行标准
处罚时长从数月至一年不等。明代案例显示,官员洪模因诋毁御制文字被“罚俸三月”(),清代刘墉则因过失面临“罚俸10余年”的严惩()。
需注意,现代公务员制度已无此处罚形式,但类似经济处罚措施仍存在于部分纪律处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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