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罪招供。《古今小說·滕大尹鬼斷家私》:“再教把婦人拶指,要她承招, 劉氏 ……怎敢抵賴?拶指套上,便承認了。”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欵犯》:“如重罪之欵不肯承招,必須以夾棍吓之。”
“承招”是現代漢語中用于特定語境下的組合詞,其核心含義指承認并招供事實或罪責的行為。根據《現代漢語應用規範詞典》(第3版)釋義,“承”表示接受或擔當,“招”指供認或坦白,組合後多用于法律場景,表示當事人對自身行為或罪行的完整供述。例如在司法文書中常見“被告人當庭承招全部犯罪事實”的表述。
從語義結構分析,“承招”屬于并列式動詞短語,強調“承認”與“招認”兩個動作的連貫性。根據《司法實務常用詞彙手冊》的用法說明,該詞在刑事審判中特指犯罪嫌疑人主動且完整地供述犯罪細節,與被動承認的“認罪”存在程度差異。
近義詞方面,《現代漢語同義詞辨析詞典》指出,“承招”與“招供”“供認”的主要區别在于:前者包含主動承擔責任的主觀意願,後者更側重客觀事實陳述。該詞常見于法律文書、新聞報道等正式語境,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4年第5期案例中,有“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即完整承招作案過程”的典型用法。
“承招”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chéng zhāo,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承招”指認罪招供,常見于古代司法或刑訊場景,表示犯人承認罪行并供述細節。例如:
該詞主要用于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中,描述司法審訊過程,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
在古籍中,“承招”常與刑具(如拶指、夾棍)關聯,體現古代刑訊逼供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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