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luff sb.] 借故誣賴敲詐他人
謂假借某種理由勒索、詐取他人財物。《紅樓夢》第一○四回:“ 倪二 仗着有些力氣,恃酒訛人。”《官場現形記》第四四回:“那裡有這許多?明明訛人罷哩!” 楊朔 《春子姑娘》:“ 郭疤 變了臉說:‘你認識我,我可不認識你,這才怪呢!于今是新社會,别放賴訛人!’”
"訛人"在現代漢語中主要指通過虛構事實、誇大損害或制造假象等方式,惡意向他人索取錢財或利益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欺騙性與脅迫性,具體解析如下:
"訛"的本義
源自《說文解字》"訛,僞言也",本指虛假言論(如"以訛傳訛")。現代引申為欺詐、敲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明确釋義:"訛"含"訛詐"義,即借端敲詐(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訛人"的合成詞義
動賓結構短語,指以不正當手段向他人實施訛詐。例如:
"故意制造事故現場訛人錢財"(《新華成語詞典》用例)。
典型場景
法律性質
該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恐吓、威脅或要挾,強行索取財物(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道德批判
傳統倫理視訛人為"失德之舉",《論語·為政》強調"見利思義",而訛人行為恰屬見利忘義的反例。
社會信任危機
此類行為易引發"扶老困境"等社會信任問題,如"彭宇案"後公衆對救助行為的遲疑(來源:《社會學研究》相關實證分析)。
需注意古今義區别:
"訛人"是以欺騙性手段實施敲詐的違法行為,其語義核心由"訛"的僞詐本義演化而來,現代用法高度關聯法律與道德層面的負面評價。
“訛人”是一個漢語詞彙,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訛人”指通過欺騙、誣賴或敲詐等手段獲取他人財物或利益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強調不道德性和手段的不正當性,既包含蓄意詐騙,也包括無證據的誣陷指責(如“碰瓷”行為)。
欺騙性質
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如、2、5所述)。
誣賴行為
特指無充分證據卻強行指責他人造成某種後果,例如交通事故中的碰瓷(見、9)。
程度差異
根據、8的說明,“訛人”的行為嚴重程度可輕可重:輕則無理取鬧,重則構成勒索或詐騙。
該詞在清代文獻中已廣泛使用,如:
需要更多例句或文化背景,可參考的造句或、6的文學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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