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通過以物易物的方式進行征收。《資治通鑒·後周世宗顯德三年》:“初 唐 人以茶鹽強民而徵其粟帛謂之博徵。” 胡三省 注:“博,博易也,言以茶鹽博易而徵其粟帛。”
2.廣為引證。 清 吳骞 《<扶風傳信錄>序》:“﹝ 許可覲 ﹞又不能博徵仙典,究論還丹度世之術。”
"博徵"是由"博"與"徵"組合而成的漢語複合詞,具有雙重含義:
一、字源解析 "博"本義為寬廣、衆多,《說文解字》釋為"大通也",引申為廣泛、淵博之意。"徵"在《康熙字典》中有驗證、召集二解,古音屬知母清韻,今讀zhēng時多指驗證,讀zhǐ則為古代五音之一。
二、複合詞義項
三、現代應用 該詞多用于學術考證領域,常見于文史研究論文,如北京大學《國學研究》期刊近年刊載的經學考釋類文章中,有"博徵群籍,詳加校勘"的表述。
(參考文獻:漢典網字源解析、北京大學《國學研究》期刊數據庫)
“博徵”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bó zhēng,其含義因語境不同而有所差異,具體可從以下兩方面解釋:
源于古代經濟制度,指通過交換物資(如茶、鹽等)替代直接征收賦稅。例如《資治通鑒》記載,唐代曾用茶鹽與民衆交換粟帛,稱為“博徵”。這一用法體現了古代實物經濟的特征。
“博徵”與“博征”為同音詞,可能因書寫習慣或文獻版本不同而存在差異,但核心含義一緻。若需深入考證曆史用法,可參考《資治通鑒》等古籍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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