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軍中執法官。《列子·說符》:“好兵者之 楚 ,以法幹 楚王 。王悅之,以為軍正。”《史記·司馬穰苴列傳》:“召軍正問曰:‘軍法期而後至者雲何?’對曰:‘當斬。’”《資治通鑒·晉穆帝永和三年》:“ 遐 為軍正将軍,帥步騎二萬拒之。” 胡三省 注:“古有軍正。《黃帝法》曰,正無屬将軍,将軍有罪以聞。蓋軍中執法者也。 張氏 遂以為将軍之號。”
軍正是中國古代軍事體系中的重要職官名稱,其核心職能為執掌軍中法令與刑罰,相當于現代軍隊中的軍事法官或軍法執行官。以下是具體釋義及曆史依據:
軍中執法官
軍正專職負責軍隊内部的法制管理,依據軍律審判違紀将士,維護軍隊紀律。《周禮·夏官》載:“軍正,主軍中執法。”其地位僅次于主帥,享有獨立執法權,如漢代軍正可直接處決違令者,無需請示主将(《史記·司馬穰苴列傳》)。
軍事刑法主管
除執行軍法外,軍正亦參與制定軍事刑律。據《漢書·百官公卿表》,秦漢時期軍正隸屬大将軍府,職責包括“掌軍事刑法,錄罪囚”,即記錄罪案、管理軍獄。
始見于春秋戰國時期,《尉缭子·兵教》提到:“軍正之官,司誅罰。”表明早期軍正已具備刑罰權。
漢代在中央及出征軍隊中均設軍正,如李陵北伐匈奴時,軍中設有軍正監軍(《漢書·李廣蘇建傳》)。漢武帝時增設“軍正丞”為副職,輔助執法(《漢官儀》)。
參見:《周禮正義》《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秦漢軍事制度研究》。
“軍正”是中國古代軍事體系中的官職名稱,主要職責為軍中執法,具體解釋如下:
軍正是軍中執法官,負責執行軍事刑法,維護軍隊紀律。其名稱最早可追溯至春秋時期,并延續至漢代,是我國最早的專職軍事法官之一。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事件或不同朝代的軍正職能差異,可參考《史記·司馬穰苴列傳》《資治通鑒》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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