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須有,沒有。 清 龔自珍 《京師春盡夕大雨書懷曉起柬比鄰李太守吳舍人》詩:“文章之事蔑須有,心靈之事益負負。”
“蔑須有”是漢語中常見的誤寫形式,其正确寫法應為“莫須有”,屬于曆史典故類成語,具有明确的文化内涵和固定用法。以下從詞典角度解析該詞:
一、基本釋義
“莫須有”指憑空捏造、毫無根據的罪名或指控,常用來形容誣陷或虛構的惡名。該詞為偏正結構,“莫須”表示“或許沒有”或“不必有”,“有”表示存在,整體強調“也許不存在的事情”。
二、出處溯源
典故出自《宋史·嶽飛傳》:南宋權臣秦桧誣陷嶽飛謀反,韓世忠質問證據時,秦桧答“莫須有”,即“也許有”。後世将這一回答視為構陷忠良的典型,詞義逐漸演變為“虛構罪名”的代稱。
三、用法解析
該詞作為漢語文化符號,反映了曆史事件對語言演變的深刻影響,其規範性寫法及釋義已被權威辭書收錄。
“蔑須有”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歸納如下:
蔑須有(拼音:miè xū yǒu)意為“莫須有,沒有”,強調對某事的否定或不存在。該詞由“蔑”(否定)、“須”(應當)、“有”三字構成,整體表達“本不該存在”或“無中生有”的否定含義。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常見于古典文學分析或特定修辭場景。如需表達類似含義,也可選用“子虛烏有”“憑空捏造”等更通用的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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