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须有,没有。 清 龚自珍 《京师春尽夕大雨书怀晓起柬比邻李太守吴舍人》诗:“文章之事蔑须有,心灵之事益负负。”
“蔑须有”是汉语中常见的误写形式,其正确写法应为“莫须有”,属于历史典故类成语,具有明确的文化内涵和固定用法。以下从词典角度解析该词:
一、基本释义
“莫须有”指凭空捏造、毫无根据的罪名或指控,常用来形容诬陷或虚构的恶名。该词为偏正结构,“莫须”表示“或许没有”或“不必有”,“有”表示存在,整体强调“也许不存在的事情”。
二、出处溯源
典故出自《宋史·岳飞传》:南宋权臣秦桧诬陷岳飞谋反,韩世忠质问证据时,秦桧答“莫须有”,即“也许有”。后世将这一回答视为构陷忠良的典型,词义逐渐演变为“虚构罪名”的代称。
三、用法解析
该词作为汉语文化符号,反映了历史事件对语言演变的深刻影响,其规范性写法及释义已被权威辞书收录。
“蔑须有”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归纳如下:
蔑须有(拼音:miè xū yǒu)意为“莫须有,没有”,强调对某事的否定或不存在。该词由“蔑”(否定)、“须”(应当)、“有”三字构成,整体表达“本不该存在”或“无中生有”的否定含义。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常见于古典文学分析或特定修辞场景。如需表达类似含义,也可选用“子虚乌有”“凭空捏造”等更通用的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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