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讨論樂律。 三國 魏 阮籍 《樂論》:“故達道之化者可與審樂,好音之聲者不足與論律也。”
論律是漢語複合詞,包含兩個核心語義層:
一、法律範疇釋義 指對法律條文、司法原則的系統性論述。該詞最早見于《漢書·刑法志》「諸儒論律,務為深刻」,特指漢代學者對律法體系的理論辨析①。現代用法延伸至法律實務研究,例如《中國法學大辭典》将其界定為「基于法典文本展開的法理探讨與判例分析」②。
二、音樂學專業釋義 在樂律學中表示對音階、調式規則的學術考釋。北宋陳旸《樂書》記載「論律之要,首在三分損益」,指代古代十二律呂的數理推演方法③。當代《音樂百科詞典》定義為「音程比例與旋宮轉調的理論體系」④。
注: ①《漢語大詞典》(第七版),商務印書館,2020年
②《中國法學大辭典》,法律出版社,2018年
③《文淵閣四庫全書·樂書》影印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
④《音樂百科詞典》,人民音樂出版社,2016年
“論律”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主要解釋:
兩種解釋分别源于曆史文獻和現代語義擴展,需根據具體場景選擇適用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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