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運之費。《史記·平準書》:“ 弘羊 以諸官各自市,相與争,物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 司馬貞 索隱引 服虔 曰:“雇載雲僦,言所輸物不足償其雇載之費也。”
“僦費”是漢語中的複合詞,指租賃、雇傭行為中産生的費用。《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租賃或雇傭所需的錢財”,屬于古代經濟活動中常見的交易支出。該詞由“僦”和“費”兩個語素構成:“僦”本義為租賃(《說文解字》釋作“賃也”),特指車馬、房屋等物資的短期租用;“費”則指代消耗的錢財或物資。
在具體使用中,“僦費”常見于三類場景: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但在研究古代經濟史、契約制度時仍具學術價值。《王力古漢語字典》特别指出,“僦費”與“賃金”存在細微差異:前者強調短期租賃行為,後者多指長期租賃關系。
“僦費”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僦費指雇運之費,即雇傭他人運輸貨物或載人所需支付的費用。其中,“僦”意為租賃、雇傭,“費”即費用,合稱表示運輸相關的雇傭開銷。
該詞最早見于《史記·平準書》的記載:“弘羊以諸官各自市,相與争,物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
“僦費”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或相關學術研究中,屬于特定語境下的專業術語。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經濟制度或《史記》相關内容,可查閱權威曆史文獻或注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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