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時偵察百姓隱秘的官吏。《宋史·餘玠傳》:“而又置機捕官,雖足以廉得事情,然寄耳目於羣小,虛實相半,故人多懷疑懼。”
“機捕官”為古代司法體系中特殊職官名稱,最早可追溯至明代刑部下屬機構。該官職主要負責緝捕重案要犯、管理刑獄器械及協調地方捕快執行任務,其職能兼具現代刑警與獄政管理的雙重屬性。
從構詞法分析,“機”字取《說文解字》“主發謂之機”的本義,指關鍵裝置或重要事務;“捕”字據《康熙字典》釋作“取也”,即緝拿之意;“官”則為《周禮》所載“治事者”的統稱。三字組合形成特定司法職務的專稱,體現古代司法制度中專業化分工的特點。
明代《大明會典·刑部》記載,機捕官需定期校驗“鐵蒺藜、捕獸夾等械具二十又八種”,并負責訓練州縣捕快使用新型捕具。清代《六部成語注解》将機捕官歸為“三班六房”中的快班首領,執掌“密捕要犯、查緝私鹽”等事務。現代學者考證實物史料發現,北京故宮博物院藏明代《捕務圖冊》中繪有機捕官指揮使用“連環弩機”實施抓捕的場景。
“機捕官”是古代中國的一種官職,其具體解釋如下:
根據《宋史·餘玠傳》記載,宋代曾設置機捕官,目的是加強地方治理,通過監察手段“廉得事情”(查明真相)。然而,這類官吏依賴下屬(“寄耳目於羣小”),導緻信息虛實參半,反而引發民衆的懷疑和恐懼。
機捕官的存在反映了古代政權對基層控制的重視,但執行過程中易滋生權力濫用問題。史書評價其“雖足以廉得事情”,但因信息渠道的局限性,實際效果受限。
該官職兼具情報搜集與監察職能,主要活躍于宋代,是古代官僚體系中特殊的一環。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宋史》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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