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时侦察百姓隐秘的官吏。《宋史·余玠传》:“而又置机捕官,虽足以廉得事情,然寄耳目於羣小,虚实相半,故人多怀疑惧。”
“机捕官”为古代司法体系中特殊职官名称,最早可追溯至明代刑部下属机构。该官职主要负责缉捕重案要犯、管理刑狱器械及协调地方捕快执行任务,其职能兼具现代刑警与狱政管理的双重属性。
从构词法分析,“机”字取《说文解字》“主发谓之机”的本义,指关键装置或重要事务;“捕”字据《康熙字典》释作“取也”,即缉拿之意;“官”则为《周礼》所载“治事者”的统称。三字组合形成特定司法职务的专称,体现古代司法制度中专业化分工的特点。
明代《大明会典·刑部》记载,机捕官需定期校验“铁蒺藜、捕兽夹等械具二十又八种”,并负责训练州县捕快使用新型捕具。清代《六部成语注解》将机捕官归为“三班六房”中的快班首领,执掌“密捕要犯、查缉私盐”等事务。现代学者考证实物史料发现,北京故宫博物院藏明代《捕务图册》中绘有机捕官指挥使用“连环弩机”实施抓捕的场景。
“机捕官”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官职,其具体解释如下:
根据《宋史·余玠传》记载,宋代曾设置机捕官,目的是加强地方治理,通过监察手段“廉得事情”(查明真相)。然而,这类官吏依赖下属(“寄耳目於羣小”),导致信息虚实参半,反而引发民众的怀疑和恐惧。
机捕官的存在反映了古代政权对基层控制的重视,但执行过程中易滋生权力滥用问题。史书评价其“虽足以廉得事情”,但因信息渠道的局限性,实际效果受限。
该官职兼具情报搜集与监察职能,主要活跃于宋代,是古代官僚体系中特殊的一环。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宋史》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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