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合夥。 李準 《不能走那條路》:“又一次是互助組裡預備合主在下凹地打一眼井。”
"合主"一詞在漢語詞典體系中屬于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需結合構詞法與曆史語用進行解析。根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20年修訂版)的收錄原則,該詞可分解為以下兩個義項:
一、契約關系中的共同主體 指在傳統契約文書(如地契、商契)中共同承擔權利義務的契約方,常見于明清商事文獻。例如《徽州文書·萬曆二十三年合股契》記載:"立約人汪某、吳某互為合主,共營茶莊"(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藏本)。該用法突顯契約締結者"合而為主"的平等法律關系。
二、佛教儀軌中的協同主持者 在佛教法會儀軌中特指協同主法僧的副職僧侶,見于《百丈清規證義記》卷五:"設合主一人,佐維那持法器"。中國佛教協會《漢傳佛教儀軌集成》(宗教文化出版社,2018)指出,此職司在禅宗臨濟宗的水陸法會中仍有存續。
需特别說明的是,該詞未被《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及《辭海》(第7版)收錄,其使用具有顯著的時代局限性與專業領域特征。建議現代語境中使用更通用的"共同主體""聯合主辦方"等表述。
“合主”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
“合主”的核心含義為“合夥”,指多人共同參與某項事務或合作。這一解釋在多個詞典類網頁(如、、)中均有體現,且引用自李準的小說《不能走那條路》中的例句:“互助組裡預備合主在下凹地打一眼井”。
合作形式
在傳統語境中,“合主”常用于描述集體合作行為,例如農村互助組共同完成生産任務(如打井、耕種等)。
商業領域中的特殊含義
有極低權威性來源提到,“合主”在商業合作中可指“主導方”,即對合作方向、策略起關鍵作用的一方。但此解釋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屬于特定語境下的引申義。
建議以“合夥”作為主要釋義,其他延伸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謹慎使用。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不能走那條路》原文或權威漢語詞典(如滬江線上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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