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個人利益所行之事。《管子·形勢解》:“行天道,出公理,則遠者自親;廢天道,行私為,則子母相怨。”
"私為"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較少,其核心含義指個人出于私心或私利而進行的行為,通常帶有不合法度、不合公義的貶義色彩。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詞典和古籍的詳細解釋:
以私心行事
指不顧公理或法度,完全按照個人意願或利益行事。
來源:《漢語大詞典》(羅竹風主編)"私為"詞條釋義:"猶自作主張;為所欲為。"
古籍例證:
《韓非子·有度》:"故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為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強調摒棄私為以行公法)
違反公共規範的行為
特指違背禮法、制度或道德準則的私自作為。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釋為:"私自作為,不守禮法。"
古籍例證:
《禮記·曲禮上》:"毋剿說,毋雷同,必則古昔,稱先王。" 鄭玄注:"皆為重成教,防私為也。"(禁止抄襲與盲從,防止個人私為破壞教化)
《說文解字》:"禾也。從禾,厶聲。" 本義指禾稼,引申為"個人所有"(如私田),後泛指個人利益或隱秘行為。
《說文解字》:"母猴也。" 假借為"作、行"之意,表示動作行為。
"私為"強調行為動機的私利性,與"公為"(為公行事)相對立,常見于先秦法家、儒家論述中批判非正當行為。
在當代語境中,"私為"可引申為: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4條關于"惡意串通損害他人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隱含對"私為"的否定。
參考:管理學著作《組織行為學》(羅賓斯)對"越權行為"的案例分析。
(注:古籍及辭書來源以實體出版物為準,法律條文引自全國人大官網公開文本。)
“私為”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可結合多個權威來源綜合解釋如下:
指為個人利益所行之事,強調行為動機的私利性,與“公理”“天道”相對立。例如《管子·形勢解》提到:“廢天道,行私為,則子母相怨”,說明違背公共準則而追求私利會導緻矛盾。
詞性構成
語境用法
多用于批評性語境,如:
近義與反義
部分來源(如)将“私為”解釋為成語,定義為“個人擅自決定,不顧大局”。但此說法未見于更高權威典籍,可能為現代引申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建議在古文或正式文本中,優先采用《管子》原典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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