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時,鄉裡的保正為免除差役,向縣吏交納的一種錢款名。《續資治通鑒·宋孝宗乾道八年》:“辛丑,臣僚言:‘州縣被差執役者,率中下之戶,産業微薄,一為保正,鮮不破家。昔之所管者,不過煙火、盜賊而已,今乃至於承文引,督租賦焉;昔之所勞者,不過橋梁、道路而已,今乃至於備修造,供役使焉。方其始參也,饋諸吏則謂之“辭役錢”。’”
"辭役錢"是中國宋代特定曆史背景下産生的財政術語,指百姓為免除官府強制征派的差役(職役)而繳納的代役金。其核心含義可從字義、制度背景及曆史文獻三方面解析:
一、字義解析
二、制度背景與實質 宋代實行差役法(又稱職役法),将地方基層事務(如催稅、押運、治安)強制攤派給民戶。此役常使承役者傾家蕩産。為減輕負擔,部分民戶選擇繳納"辭役錢"以換取免役資格。其實質是:
三、曆史依據與關聯制度 "辭役錢"與王安石變法中的"免役錢"(募役法)有直接淵源。據《宋史》《文獻通考》等記載:
結論 "辭役錢"指宋代百姓為規避強制差役而繳納的代役金,是特定役法制度下産生的經濟行為。它既是民戶應對沉重職役負擔的無奈之舉,也折射出宋代賦役制度從人身勞役向貨币稅收轉型的曆史進程。其概念及實踐為後續全國性役法改革(免役法)提供了現實基礎。
辭役錢是宋代的一種地方性錢款名,具體指鄉裡保正(基層職務)為免除差役而向縣吏繳納的費用。其核心含義與曆史背景如下:
定義與性質
該費用屬于非正式稅目,主要用于逃避官府攤派的勞役。保正作為基層管理者,需承擔治安、稅收、工程等繁重職責,但因職務壓力大且易導緻家庭破産,部分人選擇通過行賄縣吏來推卸義務。
社會影響
據《續資治通鑒》記載,此類現象多發生在中下層農戶群體中。原本保正僅負責“煙火、盜賊”等基礎事務,後逐漸擴展至督稅、修造等重負,導緻“辭役錢”成為經濟弱勢群體被迫采取的應對手段。
曆史記載
該詞最早出現在宋孝宗乾道八年(1172年)的朝臣奏議中,反映了當時基層行政體系中的腐敗問題與賦役制度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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