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合伙。 李準 《不能走那条路》:“又一次是互助组里预备合主在下凹地打一眼井。”
"合主"一词在汉语词典体系中属于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需结合构词法与历史语用进行解析。根据《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20年修订版)的收录原则,该词可分解为以下两个义项:
一、契约关系中的共同主体 指在传统契约文书(如地契、商契)中共同承担权利义务的契约方,常见于明清商事文献。例如《徽州文书·万历二十三年合股契》记载:"立约人汪某、吴某互为合主,共营茶庄"(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本)。该用法突显契约缔结者"合而为主"的平等法律关系。
二、佛教仪轨中的协同主持者 在佛教法会仪轨中特指协同主法僧的副职僧侣,见于《百丈清规证义记》卷五:"设合主一人,佐维那持法器"。中国佛教协会《汉传佛教仪轨集成》(宗教文化出版社,2018)指出,此职司在禅宗临济宗的水陆法会中仍有存续。
需特别说明的是,该词未被《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及《辞海》(第7版)收录,其使用具有显著的时代局限性与专业领域特征。建议现代语境中使用更通用的"共同主体""联合主办方"等表述。
“合主”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语境中略有差异,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解释:
“合主”的核心含义为“合伙”,指多人共同参与某项事务或合作。这一解释在多个词典类网页(如、、)中均有体现,且引用自李準的小说《不能走那条路》中的例句:“互助组里预备合主在下凹地打一眼井”。
合作形式
在传统语境中,“合主”常用于描述集体合作行为,例如农村互助组共同完成生产任务(如打井、耕种等)。
商业领域中的特殊含义
有极低权威性来源提到,“合主”在商业合作中可指“主导方”,即对合作方向、策略起关键作用的一方。但此解释缺乏广泛文献支持,可能属于特定语境下的引申义。
建议以“合伙”作为主要释义,其他延伸含义需结合具体语境谨慎使用。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不能走那条路》原文或权威汉语词典(如沪江在线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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