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官府征收錢糧時以彌補損耗為名額外加征的部分。 明 陳士元 《俚言解》卷二:“耗米之名,起自 五代 周 顯德 年。詔雲:漕運自 晉 漢 以來,不給鬥耗,綱吏多以虧欠抵死,自合每石給耗一鬥。至 宋 詔止絶之。今之俗,則裡胥或藉耗米名色害及納戶矣。”《清文獻通考·國用五》:“耗米每正額米一石, 江 南加徵三鬥, 浙江 四鬥。”參見“ 耗羨 ”。
耗米是明清時期田賦制度中的附加稅項,指官府在征收漕糧(通過水路運往京師的稅糧)時,為彌補糧食運輸、存儲過程中的損耗而額外加征的米糧。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
字義溯源
“耗”本義指減損、消耗(《說文解字》:“耗,稻屬也。從禾,毛聲。一曰減也”),引申為官府征收正稅時彌補損耗的附加部分;“米”即實物稅糧。二者組合特指以糧食形式繳納的損耗附加稅。
征收背景與形式
明代漕運實行“正兌”(百姓運糧至指定糧倉)和“改兌”(官府運糧)制度,因運輸颠簸、鼠雀啃食、倉儲黴變等不可避免的損耗,官府在正稅(“正米”)外按比例加征“耗米”。例如:
社會影響與變革
耗米加重了農民負擔,且官吏常借機浮收,成為弊政。清代雍正年間推行“火耗歸公”,将附加稅規範化,但耗米仍存。至清末漕運廢止(約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耗米制度方告終結。
參考文獻
“耗米”是古代中國賦稅制度中的一種附加稅項,指官府在征收錢糧時,以彌補運輸、存儲等環節的損耗為名,額外加征的糧食或費用。以下是詳細解釋:
耗米屬于“耗羨”的一種,是官府在正稅之外強制征收的附加稅。其名義是彌補糧食在運輸(如漕運)、倉儲過程中的自然損耗,但實際執行中常成為官吏盤剝百姓的手段。
耗米加重了農民負擔,常引發民怨。明代陳士元在《俚言解》中批評地方官吏(裡胥)借此名目侵害納糧戶,反映了這一制度的弊端。
耗米現象體現了古代賦稅制度的痼疾,清代雍正時期推行的“火耗歸公”改革,便是針對此類附加稅的整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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