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言頂禮膜拜。 唐 黃滔 《題宣一僧正院》詩:“吾曹來頂手,不合不題詩。”
(2).指代理人。 廖仲恺 《廣東都市土地稅條例草案·總則》:“鋪底權利人,即鋪底頂手所有人。” 廖仲恺 《廣東都市土地稅條例草案·總則》:“有鋪底關係宅地之普通地稅,其土地所有人應照年租十二倍繳納。其鋪底權利人應照鋪底頂手金額繳納。”
頂手作為漢語詞彙,在不同語境中具有以下核心含義:
指轉讓經營權或使用權時收取的轉讓費。常見于商鋪、設備等實物或權益的轉租、轉售場景,受讓方需向轉讓方支付一筆費用以獲得經營或使用權。該詞在粵港澳地區使用尤為廣泛,屬方言商業術語。
來源:《漢語方言大詞典》(中華書局)
在商業合同中,"頂手"特指承租方通過支付費用,從原使用者手中承接租賃物剩餘租期及附屬權益的行為。例如:
餐飲店轉租時,新租戶需向原租戶支付"頂手費"以接收裝修、設備及客戶資源。
此費用需在合同中明确約定權責,避免後續糾紛。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租賃物轉租條款)
在部分方言中,"頂手"可引申為臨時接管或代管事務,如:"張師傅請假時,由徒弟頂手處理訂單"。此用法強調對職責的暫時承接。
來源:《現代漢語方言大詞典》(江蘇教育出版社)
"茶餐廳老闆以20萬元頂手費将店鋪轉給新經營者。"
"工地吊車按日收取頂手費,包含操作員薪資。"
"項目負責人出差期間,指定專員頂手跟進客戶需求。"
權威參考依據:
“頂手”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所區别,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兩種解釋:
如需進一步探究,可參考《漢語辭海》或法律文獻中的詳細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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