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官府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额外加征的部分。 明 陈士元 《俚言解》卷二:“耗米之名,起自 五代 周 显德 年。詔云:漕运自 晋 汉 以来,不给斗耗,纲吏多以亏欠抵死,自合每石给耗一斗。至 宋 詔止絶之。今之俗,则里胥或藉耗米名色害及纳户矣。”《清文献通考·国用五》:“耗米每正额米一石, 江 南加徵三斗, 浙江 四斗。”参见“ 耗羡 ”。
耗米是明清时期田赋制度中的附加税项,指官府在征收漕粮(通过水路运往京师的税粮)时,为弥补粮食运输、存储过程中的损耗而额外加征的米粮。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
字义溯源
“耗”本义指减损、消耗(《说文解字》:“耗,稻属也。从禾,毛声。一曰减也”),引申为官府征收正税时弥补损耗的附加部分;“米”即实物税粮。二者组合特指以粮食形式缴纳的损耗附加税。
征收背景与形式
明代漕运实行“正兑”(百姓运粮至指定粮仓)和“改兑”(官府运粮)制度,因运输颠簸、鼠雀啃食、仓储霉变等不可避免的损耗,官府在正税(“正米”)外按比例加征“耗米”。例如:
社会影响与变革
耗米加重了农民负担,且官吏常借机浮收,成为弊政。清代雍正年间推行“火耗归公”,将附加税规范化,但耗米仍存。至清末漕运废止(约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耗米制度方告终结。
参考文献
“耗米”是古代中国赋税制度中的一种附加税项,指官府在征收钱粮时,以弥补运输、存储等环节的损耗为名,额外加征的粮食或费用。以下是详细解释:
耗米属于“耗羡”的一种,是官府在正税之外强制征收的附加税。其名义是弥补粮食在运输(如漕运)、仓储过程中的自然损耗,但实际执行中常成为官吏盘剥百姓的手段。
耗米加重了农民负担,常引发民怨。明代陈士元在《俚言解》中批评地方官吏(里胥)借此名目侵害纳粮户,反映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耗米现象体现了古代赋税制度的痼疾,清代雍正时期推行的“火耗归公”改革,便是针对此类附加税的整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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