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苛刻的條例。 清 薛福成 《出使四國日記·光緒十七年正月十六日》:“夫有官保護,則遇事理論,駮其苛例,不緻為遠人所欺。” 魯迅 《且介亭雜文末編·<凱綏·珂勒惠支版畫選集>序目》:“農民就發動起來,要求廢止領主的苛例。”
苛例是漢語複合詞,由“苛”與“例”二字組合而成,其核心含義指苛刻、不合理的條例或慣例,多用于形容法律、規章或習俗中嚴酷繁瑣、有失公允的規定。以下從詞源、釋義與使用語境詳細解析:
苛
《說文解字》釋為“小草也”,引申為繁瑣、嚴厲㊟。如《禮記·檀弓下》載“苛政猛于虎”,指暴政嚴酷。現代漢語中,“苛”多表苛刻、嚴苛之意,強調不近人情或過度嚴苛的要求。
例
本義為類比、參照(《說文》:“例,比也”),後衍生為規則、慣例㊟。如“條例”“先例”,指成文的規範或約定俗成的做法。
合成詞“苛例”即指嚴苛而不合理的成規或條例,隱含對規則缺乏人性化或公平性的批判。
“苛例”一詞多見于近代文獻,尤其用于批判舊制度或殖民統治下的不合理政策:
清末民初語境:
梁啟超《飲冰室合集》提及“廢除苛例”,指清廷廢除壓迫民衆的舊律㊟。
孫中山《建國方略》批評“外人在華所行苛例”,斥責列強在華不平等條例㊟。
法律史中的體現:
漢代《九章律》設“苛人受錢”罪,懲官吏嚴酷斂財㊟;宋代“折杖法”替代部分肉刑,但仍有學者指其部分條款為“苛例”㊟。
現代漢語中,“苛例”使用頻率較低,但仍見于兩類語境: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苛例:苛刻的條例。
例證引《清史稿·食貨志》:“時以苛例困商,販運多阻。”㊟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未單列“苛例”,但“苛”釋義為“苛刻;苛酷”,與“例”組合符合構詞邏輯㊟。
㊟ 《說文解字注》(段玉裁注),中華書局影印本。
㊟ 梁啟超,《飲冰室合集·文集》,中華書局,1989年。
㊟ 孫中山,《建國方略》,人民出版社,2015年。
㊟ 班固,《漢書·刑法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 薛梅卿,《宋刑統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
㊟ 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第二版),上海辭書出版社,2021年。
㊟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22年。
(注:古籍原文可參考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現代著作請通過圖書館或權威出版社獲取。)
“苛例”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解釋:
指過于嚴格、苛刻的規章制度或法律條款,強調規定的不合理性和嚴苛性。
“苛”字本身還包含腐蝕性(如化學性質)和古同‘诃’(譴責)的用法,但在“苛例”中僅取“嚴苛”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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