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苛刻的条例。 清 薛福成 《出使四国日记·光绪十七年正月十六日》:“夫有官保护,则遇事理论,駮其苛例,不致为远人所欺。” 鲁迅 《且介亭杂文末编·<凯绥·珂勒惠支版画选集>序目》:“农民就发动起来,要求废止领主的苛例。”
苛例是汉语复合词,由“苛”与“例”二字组合而成,其核心含义指苛刻、不合理的条例或惯例,多用于形容法律、规章或习俗中严酷繁琐、有失公允的规定。以下从词源、释义与使用语境详细解析:
苛
《说文解字》释为“小草也”,引申为繁琐、严厉㊟。如《礼记·檀弓下》载“苛政猛于虎”,指暴政严酷。现代汉语中,“苛”多表苛刻、严苛之意,强调不近人情或过度严苛的要求。
例
本义为类比、参照(《说文》:“例,比也”),后衍生为规则、惯例㊟。如“条例”“先例”,指成文的规范或约定俗成的做法。
合成词“苛例”即指严苛而不合理的成规或条例,隐含对规则缺乏人性化或公平性的批判。
“苛例”一词多见于近代文献,尤其用于批判旧制度或殖民统治下的不合理政策:
清末民初语境: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提及“废除苛例”,指清廷废除压迫民众的旧律㊟。
孙中山《建国方略》批评“外人在华所行苛例”,斥责列强在华不平等条例㊟。
法律史中的体现:
汉代《九章律》设“苛人受钱”罪,惩官吏严酷敛财㊟;宋代“折杖法”替代部分肉刑,但仍有学者指其部分条款为“苛例”㊟。
现代汉语中,“苛例”使用频率较低,但仍见于两类语境:
《汉语大词典》(第二版):
苛例:苛刻的条例。
例证引《清史稿·食货志》:“时以苛例困商,贩运多阻。”㊟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
未单列“苛例”,但“苛”释义为“苛刻;苛酷”,与“例”组合符合构词逻辑㊟。
㊟ 《说文解字注》(段玉裁注),中华书局影印本。
㊟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
㊟ 孙中山,《建国方略》,人民出版社,2015年。
㊟ 班固,《汉书·刑法志》,中华书局点校本。
㊟ 薛梅卿,《宋刑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
㊟ 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二版),上海辞书出版社,2021年。
㊟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22年。
(注:古籍原文可参考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现代著作请通过图书馆或权威出版社获取。)
“苛例”是一个汉语成语,其含义和用法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进行解释:
指过于严格、苛刻的规章制度或法律条款,强调规定的不合理性和严苛性。
“苛”字本身还包含腐蚀性(如化学性质)和古同‘诃’(谴责)的用法,但在“苛例”中仅取“严苛”义项。
案值边廪哺乳动物吃素锉尸戴山道诲递车方位角反转伐乌林丰度翩翩刚柔工尺公除桂宫兰殿归旅海沽横夭华胄璯弁颒面器奬札铰接教课借春对精油炯思揽诸历陈遴爱令谟罗捕芒羊没巴避绵绵不絶谋划南浔辟讳嚭嚭前不巴村,后不着店乾荒清虚洞府柔良肉痛锐意纔方神羊儿食色瘦棱棱顺我者昌,逆我者亡说地谈天潭奥唾沫亡不旋跬微法微难问察无颠倒小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