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依刑律減半判罪。《晉書·刑法志》:“﹝ 魏武帝 ﹞又嫌 漢 律太重,故令依律論者得科半,使從半減也。”
"科半"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漢語詞彙,主要出現在古代賦稅制度語境中,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科半指古代賦稅征收中的一種計量單位或折算标準。具體指将一石(dàn)糧食分為四等份(稱為"科"),每"科"再分為兩份(即"半"),故"科半"相當于一石的八分之三(即0.375石)。這一制度主要用于明清時期田賦計算,體現稅收的精細化分割。
示例用法:
"每田一畝,征米三升三合五勺,科半之數。"(《明史·食貨志》)
明代"科則"制度
"科"源于明代按田地等級劃分賦稅标準的"科則"制度,不同等級田地對應不同稅率。"半"則是進一步細化的計量單位,用于平衡區域稅負差異。
來源:《中國曆代賦稅制度研究》(孫翊剛著)第三章
清代沿革
清代延續"科半"折算方法,尤其在江南地區田賦征收中廣泛應用,如《清會典》記載蘇松地區"每畝科半米三合七勺"。
來源:《清代賦稅政策研究》
現代漢語中"科半"已非常用詞,僅見于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研究。其構詞法體現漢語量詞的分割邏輯("科"為一級分割,"半"為二級分割),是古代經濟制度詞彙的典型代表。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第7卷第128頁收錄"科半"詞條,釋義為:"明清田賦術語,一石的四分之一為科,科之半為科半。"
鍊接:商務印書館《漢語大詞典》電子版(需訂閱訪問)
《明史·食貨志》
卷七十八載:"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民田減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設科半以均之。"
《中國賦稅史》(湯象龍著)**
第四章詳述明清田賦折算體系,分析"科半"在江南重賦地區的調節作用。
"科半"是特定曆史階段的制度性詞彙,其釋義需結合古代賦稅制度背景方能準确理解,現代使用場景已高度局限化。
“科半”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指依照刑律将刑罰減半判罪。這一概念最早見于《晉書·刑法志》,主要用于三國時期魏國的法律改革。以下是具體解析:
詞義解釋
曆史背景
使用範圍
注意:部分網頁(如)提到的“科半”涉及植物分類(如山梗菜科屬)或部門名稱(如財務科),這與法律術語“科半”無關,需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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