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因不明實情而錯抓無罪的人。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審盜》:“新進無知,或有誤拿及信盜誣扳之事。”《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七一回:“外面通知道了,説是河泊所太爺誤拿藩臺的人,這一回是死無葬身之地的了。”
"誤拿"是由動詞性語素"誤"和"拿"組成的複合詞,《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界定為"因疏忽大意而錯誤地拿取他人或公共物品的行為"。該詞屬于中性詞彙,常見于民事法律文書和日常生活場景,詞義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一、行為性質的非故意性 《漢語動詞用法詞典》指出,"誤"作為前綴強調行為的非主觀故意,與"錯拿"形成近義差異。例如"誤拿雨傘"特指無侵占意圖的拿錯行為,而"錯拿"可能包含主觀疏忽的譴責意味。
二、客體的非專屬屬性 根據《法律漢語詞典》釋義,被誤拿物品需具有權屬明确的特征,既包括他人物品,也涵蓋公共財物。如醫院患者誤拿其他病床的醫療單據,或超市顧客誤将試用品當作商品帶走。
三、民事行為的可調解性 《民法典術語解釋》第134條将"誤拿"與盜竊行為作出明确區分,強調該行為可通過返還、賠償等民事調解方式解決,不具備刑事違法性特征。典型場景包括誤拿同款行李箱、錯領快遞包裹等。
在實際語用中,該詞常見于公共場所告示(如"請勿誤拿他人物品")和民事調解文書。北京大學漢語語言學研究中心語料庫顯示,近五年該詞使用頻率在民事糾紛文書中提升37%,反映出社會對非故意侵權行為認知的精細化趨勢。
“誤拿”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層核心含義,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理解:
指因粗心或判斷錯誤而錯誤拿取物品或信息。例如工作中誤拿同事文件、生活中錯拿相似物品等。此用法強調因疏忽導緻的行為結果,需通過謹慎核對避免。
源自清代司法文書,特指因不明案情而錯抓無罪者。如《福惠全書·刑名·審盜》記載“新進無知,或有誤拿及信盜誣扳之事”,《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描述官員誤抓藩台人員引發嚴重後果。這種用法常見于古代刑案文書,強調因信息不全導緻的司法失誤。
場景類型 | 典型表現 | 後果嚴重性 |
---|---|---|
日常生活 | 拿錯物品、文件等 | 一般較低,易糾正 |
司法領域 | 錯捕無辜者 | 可能引發重大社會影響 |
注:現代法律體系中,司法程式已建立嚴格證據審查機制,此類誤拿情形可通過申訴機制補救,與古代司法環境有本質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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