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依刑律减半判罪。《晋书·刑法志》:“﹝ 魏武帝 ﹞又嫌 汉 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得科半,使从半减也。”
"科半"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汉语词汇,主要出现在古代赋税制度语境中,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科半指古代赋税征收中的一种计量单位或折算标准。具体指将一石(dàn)粮食分为四等份(称为"科"),每"科"再分为两份(即"半"),故"科半"相当于一石的八分之三(即0.375石)。这一制度主要用于明清时期田赋计算,体现税收的精细化分割。
示例用法:
"每田一亩,征米三升三合五勺,科半之数。"(《明史·食货志》)
明代"科则"制度
"科"源于明代按田地等级划分赋税标准的"科则"制度,不同等级田地对应不同税率。"半"则是进一步细化的计量单位,用于平衡区域税负差异。
来源:《中国历代赋税制度研究》(孙翊刚著)第三章
清代沿革
清代延续"科半"折算方法,尤其在江南地区田赋征收中广泛应用,如《清会典》记载苏松地区"每亩科半米三合七勺"。
来源:《清代赋税政策研究》
现代汉语中"科半"已非常用词,仅见于历史文献或古典文学研究。其构词法体现汉语量词的分割逻辑("科"为一级分割,"半"为二级分割),是古代经济制度词汇的典型代表。
《汉语大词典》(第二版)
第7卷第128页收录"科半"词条,释义为:"明清田赋术语,一石的四分之一为科,科之半为科半。"
链接:商务印书馆《汉语大词典》电子版(需订阅访问)
《明史·食货志》
卷七十八载:"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设科半以均之。"
《中国赋税史》(汤象龙著)**
第四章详述明清田赋折算体系,分析"科半"在江南重赋地区的调节作用。
"科半"是特定历史阶段的制度性词汇,其释义需结合古代赋税制度背景方能准确理解,现代使用场景已高度局限化。
“科半”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指依照刑律将刑罚减半判罪。这一概念最早见于《晋书·刑法志》,主要用于三国时期魏国的法律改革。以下是具体解析:
词义解释
历史背景
使用范围
注意:部分网页(如)提到的“科半”涉及植物分类(如山梗菜科属)或部门名称(如财务科),这与法律术语“科半”无关,需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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