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人稱分司 東都 洛陽 者為留司。 宋 因之。 唐 高適 《同河南李少尹夜飲遂作春酒歌》:“前年持節将 楚 兵,去年留司在 東京 ,今年復拜二千石,盛夏五月西南行。” 劉開揚 箋注:“ 唐 人謂分司 東都 者為留司。” 唐 韓愈 《唐故虞部員外郎張府君墓志銘》:“﹝ 孝權 ﹞遷留司虞部員外郎。” 方崧卿 注:“謂分司 東都 也。” 宋 王禹偁 《太師中書令魏國公冊贈尚書令挽歌》之八:“曾拜四章辭相府,又陳三表罷留司。”
留司是古代官制中的特殊任職形式,指官員在陪都(如唐代的東都洛陽、宋代的西京河南府)或特定機構中擔任留守職務,負責處理日常政務、維護都城秩序,而非隨皇帝前往首都履職。其核心含義可概括為以下四點:
“留司”即“留守機構”或“留守官職”,指皇帝離開都城期間,受命留守處理政務的官員及其所屬機構。其職能包括維持都城運轉、監督官吏、保障治安等,是中央權力在陪都的延伸。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7卷,第148頁。
唐代“東都留司”
洛陽設為東都後,設東都留守司,長官稱“東都留守”,多由重臣或親王擔任,統領東都百官、守衛宮城。如唐玄宗時期,張說曾以宰相銜任東都留守。
來源:《新唐書·百官志》。
宋代“分司官”制度
宋代于西京(洛陽)、南京(應天府)、北京(大名府)設留司禦史台、留司國子監等機構,安置閑散官員或退休重臣,稱為“分司官”。此類職務多無實權,實為榮譽性閑職。
來源:《宋史·職官志》。
來源:《唐六典·尚書都省》。
“留司”側重實權留守職能(如唐代),而宋代“分司”更多指虛銜安置,二者雖常混用,但制度内涵不同。
來源:龔延明《宋代官制辭典》。
“留司”是中國古代陪都制度的關鍵組成部分,其職能隨朝代更疊由實權向虛銜轉化,反映了中央對陪都管理的制度設計。
“留司”是古代官職制度中的特定稱謂,主要與唐代分司制度相關,宋代亦有沿用。以下是詳細解釋:
“留司”指唐代官員被派往東都洛陽任職的稱呼,宋代延續了這一制度。該詞由“留”(留守)和“司”(官署職能)組成,字面含義為“留守官署”。
分司制度
唐代實行兩京制(長安為西京,洛陽為東京),部分官員被派往洛陽分司機構任職,稱為“留司”。這類官職多為閑職或養老性質,實際權力較小。
宋代沿襲
宋代保留此制,但職能進一步弱化,多用于安置閑散官員或榮譽性職位。例如王禹偁詩句“又陳三表罷留司”即反映宋代情況。
唐代用例
高適《同河南李少尹夜飲遂作春酒歌》中“去年留司在東京”,韓愈《張府君墓志銘》中“遷留司虞部員外郎”,均指官員在洛陽任職。
宋代用例
王禹偁詩句“曾拜四章辭相府”提及罷免留司官職的流程。
唐代分司制度與“留守司”機構密切相關,而“留司”一詞專指任職于洛陽的官員。宋代雖保留名稱,但逐漸演變為虛銜,成為官員過渡或榮譽性職位。
注:以上解釋綜合了唐代詩歌、墓志銘及宋代文獻記載,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新唐書·職官志》或《宋史·職官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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