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人稱分司 東都 洛陽 者為留司。 宋 因之。 唐 高適 《同河南李少尹夜飲遂作春酒歌》:“前年持節将 楚 兵,去年留司在 東京 ,今年復拜二千石,盛夏五月西南行。” 劉開揚 箋注:“ 唐 人謂分司 東都 者為留司。” 唐 韓愈 《唐故虞部員外郎張府君墓志銘》:“﹝ 孝權 ﹞遷留司虞部員外郎。” 方崧卿 注:“謂分司 東都 也。” 宋 王禹偁 《太師中書令魏國公冊贈尚書令挽歌》之八:“曾拜四章辭相府,又陳三表罷留司。”
“留司”是古代官職制度中的特定稱謂,主要與唐代分司制度相關,宋代亦有沿用。以下是詳細解釋:
“留司”指唐代官員被派往東都洛陽任職的稱呼,宋代延續了這一制度。該詞由“留”(留守)和“司”(官署職能)組成,字面含義為“留守官署”。
分司制度
唐代實行兩京制(長安為西京,洛陽為東京),部分官員被派往洛陽分司機構任職,稱為“留司”。這類官職多為閑職或養老性質,實際權力較小。
宋代沿襲
宋代保留此制,但職能進一步弱化,多用于安置閑散官員或榮譽性職位。例如王禹偁詩句“又陳三表罷留司”即反映宋代情況。
唐代用例
高適《同河南李少尹夜飲遂作春酒歌》中“去年留司在東京”,韓愈《張府君墓志銘》中“遷留司虞部員外郎”,均指官員在洛陽任職。
宋代用例
王禹偁詩句“曾拜四章辭相府”提及罷免留司官職的流程。
唐代分司制度與“留守司”機構密切相關,而“留司”一詞專指任職于洛陽的官員。宋代雖保留名稱,但逐漸演變為虛銜,成為官員過渡或榮譽性職位。
注:以上解釋綜合了唐代詩歌、墓志銘及宋代文獻記載,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新唐書·職官志》或《宋史·職官志》等史料。
留司是一個漢字詞語,指的是停留在原職位或崗位上的公務員或軍人。字面上,留司可以解釋為保留座位,即不離開職位或崗位。
留司的拆分部首是留(liú)和司(sī)。
留的部首是田字旁,由四個筆畫組成;司的部首是白字旁,由五個筆畫組成。
留司的繁體形式為「留司」。
在古代,留司的字形沒有太大變化。它們仍然由留和司兩個部分組成,保持原有的意思和寫法。
1. 他決定留司,不去尋找其他工作。
2. 在這個崗位上,隻有那些合格的留司才能繼續工作。
1. 留職司法:指的是暫時停留在原職位上的法官或法律工作者。
2. 留醫司藥:指的是暫時停留在原職位上的醫務人員或藥劑師。
1. 保留職位
2. 待崗
1. 離職
2. 調崗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