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宮廷中隨侍帝王的官員。 唐 元稹 《以州宅誇于樂天》詩:“我是 玉皇 香案吏,謫居猶得住 蓬萊 。” 宋 蘇轼 《舟行至清遠縣見顧秀才極談惠州風物之美》詩:“到處聚觀香案吏,此邦宜著玉堂仙。” 王文诰 輯注引《唐書·百官志》:“若仗在紫宸内閣,則起居舍人夾香案分立殿下。”
香案吏是中國古代官制中與祭祀禮儀相關的職官稱謂,其名稱由"香案"與"吏"組合構成。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特指在朝廷或宗教場所負責管理香案儀軌的低級官員,主要職責包括布置祭祀器具、維護香火秩序及協助主祭完成典禮流程。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香案"最早見于《周禮》,指陳設香爐、祭品的禮器台案,具有溝通天人的象征意義;"吏"在《說文解字》中解作"治人者",此處指具體事務的執行者。二者結合形成的複合詞,最早完整記載見于宋代《事物紀原》,描述其為"太常寺屬官,掌郊廟香燭"。
在職能演變方面,唐代《通典·職官七》記載香案吏隸屬太常寺,定員八人,官階從九品下。至明清時期,據《明史·職官志》載,該職位并入光祿寺,職責擴展至監督祭品制備。其工作範疇涉及禮器清點、祭文擺放及儀仗調度,在《清會典》中更明确規定需"日查香篆,夜巡燎爐"。
該職官的存在印證了中國古代"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的政治傳統,其品秩雖低卻關乎國家祭祀體系的正常運作。現代學者陳戍國在《中國禮制史》中指出,香案吏群體實質承擔着"儀式記憶傳承者"的文化功能,通過代際相傳的實操經驗維系着禮制穩定性。
“香案吏”是古代漢語中的詞彙,主要用于文學或曆史語境中,其含義及背景如下:
香案吏指宮廷中隨侍帝王的官員,特指那些在皇帝日常政務或儀式中負責香案事務的近臣。該詞常見于詩詞典故,帶有一定文學色彩。
唐代起源
最早出自唐代詩人元稹的《以州宅誇于樂天》:“我是玉皇香案吏,谪居猶得住蓬萊。”。元稹曾官至宰相,後遭貶谪,詩中以“香案吏”自喻,暗指自己曾是皇帝近臣,即便被貶仍保有身份象征。
宋代沿用
宋代蘇轼、史浩等文人亦沿用此典。如蘇轼詩雲:“到處聚觀香案吏,此邦宜著玉堂仙”,借“香案吏”代指曾任職中樞的官員。
根據《唐書·百官志》記載,唐代宮廷儀式中,若皇帝在紫宸内閣設朝,起居舍人需夾香案分立殿下,記錄帝王言行。因此,“香案吏”可能特指此類貼近皇帝、參與核心儀式的文官。
該詞常被用于:
“香案吏”是兼具曆史職能與文學隱喻的詞彙,核心含義為“帝王近侍官員”,多見于唐宋詩詞,用以烘托官員的昔日榮光或貶谪後的複雜心境。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引申義。
悲喪杯蛇辨切标新撐暑賜床調羹翠蕤大内殚弱東武吟行掇采鳳翅盔風瞀風簫公表宮妃搆搆犷語果斷古語寒劣和事佬後祿昏悴儉凋假之汲汲蕺蕺矜诩金玉其外,敗絮其中九重霄遽即狼犬蘭質蕙心流散滿目蕭然驽駕配備盆盎平禠磬出情受晴熏羣辟岖崯盛口慎散首禍霜凋夏緑天書亭塞土龍駝駱罔極惡醉強酒賢快賢阃銷貨韰惈釁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