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人称分司 东都 洛阳 者为留司。 宋 因之。 唐 高适 《同河南李少尹夜饮遂作春酒歌》:“前年持节将 楚 兵,去年留司在 东京 ,今年復拜二千石,盛夏五月西南行。” 刘开扬 笺注:“ 唐 人谓分司 东都 者为留司。” 唐 韩愈 《唐故虞部员外郎张府君墓志铭》:“﹝ 孝权 ﹞迁留司虞部员外郎。” 方崧卿 注:“谓分司 东都 也。” 宋 王禹偁 《太师中书令魏国公册赠尚书令挽歌》之八:“曾拜四章辞相府,又陈三表罢留司。”
“留司”是古代官职制度中的特定称谓,主要与唐代分司制度相关,宋代亦有沿用。以下是详细解释:
“留司”指唐代官员被派往东都洛阳任职的称呼,宋代延续了这一制度。该词由“留”(留守)和“司”(官署职能)组成,字面含义为“留守官署”。
分司制度
唐代实行两京制(长安为西京,洛阳为东京),部分官员被派往洛阳分司机构任职,称为“留司”。这类官职多为闲职或养老性质,实际权力较小。
宋代沿袭
宋代保留此制,但职能进一步弱化,多用于安置闲散官员或荣誉性职位。例如王禹偁诗句“又陈三表罢留司”即反映宋代情况。
唐代用例
高适《同河南李少尹夜饮遂作春酒歌》中“去年留司在东京”,韩愈《张府君墓志铭》中“迁留司虞部员外郎”,均指官员在洛阳任职。
宋代用例
王禹偁诗句“曾拜四章辞相府”提及罢免留司官职的流程。
唐代分司制度与“留守司”机构密切相关,而“留司”一词专指任职于洛阳的官员。宋代虽保留名称,但逐渐演变为虚衔,成为官员过渡或荣誉性职位。
注:以上解释综合了唐代诗歌、墓志铭及宋代文献记载,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新唐书·职官志》或《宋史·职官志》等史料。
留司是一个汉字词语,指的是停留在原职位或岗位上的公务员或军人。字面上,留司可以解释为保留座位,即不离开职位或岗位。
留司的拆分部首是留(liú)和司(sī)。
留的部首是田字旁,由四个笔画组成;司的部首是白字旁,由五个笔画组成。
留司的繁体形式为「留司」。
在古代,留司的字形没有太大变化。它们仍然由留和司两个部分组成,保持原有的意思和写法。
1. 他决定留司,不去寻找其他工作。
2. 在这个岗位上,只有那些合格的留司才能继续工作。
1. 留职司法:指的是暂时停留在原职位上的法官或法律工作者。
2. 留医司药:指的是暂时停留在原职位上的医务人员或药剂师。
1. 保留职位
2. 待岗
1. 离职
2. 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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