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人称分司 东都 洛阳 者为留司。 宋 因之。 唐 高适 《同河南李少尹夜饮遂作春酒歌》:“前年持节将 楚 兵,去年留司在 东京 ,今年復拜二千石,盛夏五月西南行。” 刘开扬 笺注:“ 唐 人谓分司 东都 者为留司。” 唐 韩愈 《唐故虞部员外郎张府君墓志铭》:“﹝ 孝权 ﹞迁留司虞部员外郎。” 方崧卿 注:“谓分司 东都 也。” 宋 王禹偁 《太师中书令魏国公册赠尚书令挽歌》之八:“曾拜四章辞相府,又陈三表罢留司。”
留司是古代官制中的特殊任职形式,指官员在陪都(如唐代的东都洛阳、宋代的西京河南府)或特定机构中担任留守职务,负责处理日常政务、维护都城秩序,而非随皇帝前往首都履职。其核心含义可概括为以下四点:
“留司”即“留守机构”或“留守官职”,指皇帝离开都城期间,受命留守处理政务的官员及其所属机构。其职能包括维持都城运转、监督官吏、保障治安等,是中央权力在陪都的延伸。
来源:《汉语大词典》(第二版)第7卷,第148页。
唐代“东都留司”
洛阳设为东都后,设东都留守司,长官称“东都留守”,多由重臣或亲王担任,统领东都百官、守卫宫城。如唐玄宗时期,张说曾以宰相衔任东都留守。
来源:《新唐书·百官志》。
宋代“分司官”制度
宋代于西京(洛阳)、南京(应天府)、北京(大名府)设留司御史台、留司国子监等机构,安置闲散官员或退休重臣,称为“分司官”。此类职务多无实权,实为荣誉性闲职。
来源:《宋史·职官志》。
来源:《唐六典·尚书都省》。
“留司”侧重实权留守职能(如唐代),而宋代“分司”更多指虚衔安置,二者虽常混用,但制度内涵不同。
来源: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
“留司”是中国古代陪都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其职能随朝代更迭由实权向虚衔转化,反映了中央对陪都管理的制度设计。
“留司”是古代官职制度中的特定称谓,主要与唐代分司制度相关,宋代亦有沿用。以下是详细解释:
“留司”指唐代官员被派往东都洛阳任职的称呼,宋代延续了这一制度。该词由“留”(留守)和“司”(官署职能)组成,字面含义为“留守官署”。
分司制度
唐代实行两京制(长安为西京,洛阳为东京),部分官员被派往洛阳分司机构任职,称为“留司”。这类官职多为闲职或养老性质,实际权力较小。
宋代沿袭
宋代保留此制,但职能进一步弱化,多用于安置闲散官员或荣誉性职位。例如王禹偁诗句“又陈三表罢留司”即反映宋代情况。
唐代用例
高适《同河南李少尹夜饮遂作春酒歌》中“去年留司在东京”,韩愈《张府君墓志铭》中“迁留司虞部员外郎”,均指官员在洛阳任职。
宋代用例
王禹偁诗句“曾拜四章辞相府”提及罢免留司官职的流程。
唐代分司制度与“留守司”机构密切相关,而“留司”一词专指任职于洛阳的官员。宋代虽保留名称,但逐渐演变为虚衔,成为官员过渡或荣誉性职位。
注:以上解释综合了唐代诗歌、墓志铭及宋代文献记载,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新唐书·职官志》或《宋史·职官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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