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衙署;辦公處所。 唐 樊宗師 《绛守居園池記》:“ 絳 即東雍,為守理所。”《舊五代史·晉書·少帝紀四》:“甲寅,移 泰州 理所於 滿城縣 。”
(2).泛指治事之所。《太平廣記》卷六一引《集仙錄·王妙想》:“九曰 行化峰 ,下有宮闕,各為理所。”
(3).治刑獄之所。 宋 朱弁 《曲洧舊聞》卷五:“﹝ 王孝先 等﹞為大理卿……數年以來,鍛鍊刑獄,至二萬二千餘事,而訴理所纔八百餘事。”
(4).猶言理之所在。 唐 韓愈 《元和聖德詩》:“聽聰視明,一似 堯 禹 ;生知法式,動得理所。”
“理所”一詞在不同曆史文獻和語境中有多種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衙署或辦公處所
指古代官員處理政務的場所。例如唐代樊宗師在《绛守居園池記》中提到“絳即東雍,為守理所”,《舊五代史》也記載了“移泰州理所於滿城縣”。
泛指治事之所
擴展為一般處理事務的地方,如《太平廣記》描述某山峰下有“宮闕,各為理所”。
治刑獄的場所
宋代文獻提到“大理卿”等官職時,将“理所”與刑獄案件審理相關聯。
理之所在
唐代韓愈的《元和聖德詩》中“動得理所”強調符合道理或邏輯的狀态。
“理所”在古代文獻中多指具體場所(如衙署、刑獄),而現代更偏向抽象化表達(如“道理所在”)。使用時需結合具體語境,區分曆史義項與引申含義。
《理所》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意思是事情自然而然應當如此。表示事物符合合理、正常的道理和規律。
《理所》這個詞的部首是玉(王字旁),筆畫數為9畫。
《理所》這個詞源于古代漢語,最初是用來描述事物道理符合自然規律的意思。在繁體字中,它的寫法是「理所」。
在古時候,漢字的寫法可能會有所不同。《理所》在古代常用的寫法為「理所」,字形基本保持不變。
1. 根據常理,他理所應當接受這個獎項。
2. 他的努力與成功是理所當然的關系。
1. 必然理所:表示發展、結果不可避免的道理。
2. 知理所當然:表示明白事情的道理,并且按照道理去做。
1. 應當:表示根據道理或法律應該做的事情。
2. 當然:表示符合常理或自然規律的事情。
1. 不當:表示事物不合理、不正當。
2. 違背:表示違反事物的道理和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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