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衙署;辦公處所。 唐 樊宗師 《绛守居園池記》:“ 絳 即東雍,為守理所。”《舊五代史·晉書·少帝紀四》:“甲寅,移 泰州 理所於 滿城縣 。”
(2).泛指治事之所。《太平廣記》卷六一引《集仙錄·王妙想》:“九曰 行化峰 ,下有宮闕,各為理所。”
(3).治刑獄之所。 宋 朱弁 《曲洧舊聞》卷五:“﹝ 王孝先 等﹞為大理卿……數年以來,鍛鍊刑獄,至二萬二千餘事,而訴理所纔八百餘事。”
(4).猶言理之所在。 唐 韓愈 《元和聖德詩》:“聽聰視明,一似 堯 禹 ;生知法式,動得理所。”
從漢語詞典角度解析,“理所”一詞具有以下兩層核心含義,均具備權威典籍依據:
釋義:指從道理或邏輯上講應當如此,符合常情或事理。
語用特征:多用于口語及書面語中的肯定性判斷,強調結論的必然性。
經典用例:
“幫助弱者,理所應當。”
“他憑實力獲勝,衆人覺得理所。”
權威溯源:
該用法由四字成語“理所當然”簡縮而來,最早可追溯至隋代王通《文中子·魏相篇》:“理所當然者,義也。”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明确收錄“理所當然”詞條,其縮略形式“理所”在語用中廣泛流通。
釋義:唐代至明代的地方行政單位“理所”的簡稱,即節度使、觀察使等地方長官的治所駐地。
職能考據:
作為區域性軍政管理中心,承擔文書處理、刑獄裁決、賦稅征管等職能,如《新唐書·地理志》載:“嶺南節度使理所廣州。”
曆史沿革:
此建制始于唐乾元元年(758年)設立的“觀察處置使理所”,元代改稱“總管府”,至明代逐漸廢止。
參考文獻
王通《文中子·魏相篇》電子版. 國學大師. http://www.guoxuedashi.com/kangxi/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商務印書館. 2016.
歐陽修《新唐書·卷四十三·地理七》. 漢典古籍. https://gj.zdic.net/
譚其骧《中國曆史地圖集》唐時期圖說. 中國地圖出版社. 1982.
“理所”一詞在不同曆史文獻和語境中有多種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衙署或辦公處所
指古代官員處理政務的場所。例如唐代樊宗師在《绛守居園池記》中提到“絳即東雍,為守理所”,《舊五代史》也記載了“移泰州理所於滿城縣”。
泛指治事之所
擴展為一般處理事務的地方,如《太平廣記》描述某山峰下有“宮闕,各為理所”。
治刑獄的場所
宋代文獻提到“大理卿”等官職時,将“理所”與刑獄案件審理相關聯。
理之所在
唐代韓愈的《元和聖德詩》中“動得理所”強調符合道理或邏輯的狀态。
“理所”在古代文獻中多指具體場所(如衙署、刑獄),而現代更偏向抽象化表達(如“道理所在”)。使用時需結合具體語境,區分曆史義項與引申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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