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裡社衆人。《元典章·戶部八·倒死牛肉不須稅》:“省府相度:既是俵散社衆食用,卻令補助,不係買賣,不須納稅。”
“社衆”是一個具有曆史色彩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特定群體或組織中的成員,尤其與古代祭祀、基層社會組織相關。以下是基于權威典籍和辭書的詳細解釋:
社衆(shè zhòng)指參與社事活動的群體成員或某一組織、團體内的衆人。
“社”本指土地神(社神)及祭祀場所,後引申為祭祀組織、民間團體;“衆”即衆人、成員。合稱指代依附于“社”這一載體的集體成員。
最早見于周代禮制,指參與社祭(土地神祭祀)的民衆。
典籍依據:
《周禮·地官司徒》載:“設其社稷之壝,而樹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而掌其政令,社稷之役,以歲時巡其稼穑。” 鄭玄注:“社衆,謂民之共祭者也。”
此處“社衆”指承擔祭祀職責的基層民衆。
宋元時期,“社”發展為基層管理單位(如“裡社”),社衆指編入社籍的居民。
文獻佐證:
宋代陳祥道《禮書》稱:“社者,衆之所聚也……社衆各以職事供于社。”
元代推行社制,《通制條格》規定:“社衆推舉年高德劭者為社長,督課農桑。”
明清時期,民間結社(如詩社、行會、秘密會社)興起,“社衆”泛指團體内部成員。
例證:
明代《醒世恒言》載:“合社衆商議,立約罰錢,以儆效尤。”
現代漢語中,“社衆”一詞使用較少,但仍見于以下語境: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社衆:社中的衆人。古代指裡社居民,亦泛指團體成員。”
鍊接:漢語大詞典線上(需訂閱訪問)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台灣教育部):
“社衆:參與社祭或社團組織的人群。”
“社衆”本質是以“社”為紐帶形成的集體成員,其内涵隨“社”的功能演變:
祭祀共同體 → 基層管理單位 → 民間組織。該詞承載了中國古代社會組織形态的變遷,是研究傳統社會結構的重要語料。
“社衆”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細微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社衆”由“社”和“衆”組成:
在曆史文獻中,“社衆”特指裡社的居民(裡社為古代基層行政單位)。例如《元典章》提到,政府将牛肉分發給“社衆”食用時無需納稅,強調其作為基層共同體的屬性。
部分現代解釋将其引申為社會大衆,強調普通人群的集體力量與共同利益。但這種用法較少見,更多保留在成語或特定語境中。
《元典章·戶部八》:“俵散社衆食用,卻令補助,不係買賣,不須納稅。”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裡社制度或具體文獻背景,可參考《元典章》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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