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衙署;办公处所。 唐 樊宗师 《绛守居园池记》:“ 絳 即东雍,为守理所。”《旧五代史·晋书·少帝纪四》:“甲寅,移 泰州 理所於 满城县 。”
(2).泛指治事之所。《太平广记》卷六一引《集仙录·王妙想》:“九曰 行化峰 ,下有宫闕,各为理所。”
(3).治刑狱之所。 宋 朱弁 《曲洧旧闻》卷五:“﹝ 王孝先 等﹞为大理卿……数年以来,锻鍊刑狱,至二万二千餘事,而诉理所纔八百餘事。”
(4).犹言理之所在。 唐 韩愈 《元和圣德诗》:“听聪视明,一似 尧 禹 ;生知法式,动得理所。”
“理所”一词在不同历史文献和语境中有多种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衙署或办公处所
指古代官员处理政务的场所。例如唐代樊宗师在《绛守居园池记》中提到“絳即东雍,为守理所”,《旧五代史》也记载了“移泰州理所於满城县”。
泛指治事之所
扩展为一般处理事务的地方,如《太平广记》描述某山峰下有“宫闕,各为理所”。
治刑狱的场所
宋代文献提到“大理卿”等官职时,将“理所”与刑狱案件审理相关联。
理之所在
唐代韩愈的《元和圣德诗》中“动得理所”强调符合道理或逻辑的状态。
“理所”在古代文献中多指具体场所(如衙署、刑狱),而现代更偏向抽象化表达(如“道理所在”)。使用时需结合具体语境,区分历史义项与引申含义。
《理所》是一个汉语词语,其意思是事情自然而然应当如此。表示事物符合合理、正常的道理和规律。
《理所》这个词的部首是玉(王字旁),笔画数为9画。
《理所》这个词源于古代汉语,最初是用来描述事物道理符合自然规律的意思。在繁体字中,它的写法是「理所」。
在古时候,汉字的写法可能会有所不同。《理所》在古代常用的写法为「理所」,字形基本保持不变。
1. 根据常理,他理所应当接受这个奖项。
2. 他的努力与成功是理所当然的关系。
1. 必然理所:表示发展、结果不可避免的道理。
2. 知理所当然:表示明白事情的道理,并且按照道理去做。
1. 应当:表示根据道理或法律应该做的事情。
2. 当然:表示符合常理或自然规律的事情。
1. 不当:表示事物不合理、不正当。
2. 违背:表示违反事物的道理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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