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衙署;办公处所。 唐 樊宗师 《绛守居园池记》:“ 絳 即东雍,为守理所。”《旧五代史·晋书·少帝纪四》:“甲寅,移 泰州 理所於 满城县 。”
(2).泛指治事之所。《太平广记》卷六一引《集仙录·王妙想》:“九曰 行化峰 ,下有宫闕,各为理所。”
(3).治刑狱之所。 宋 朱弁 《曲洧旧闻》卷五:“﹝ 王孝先 等﹞为大理卿……数年以来,锻鍊刑狱,至二万二千餘事,而诉理所纔八百餘事。”
(4).犹言理之所在。 唐 韩愈 《元和圣德诗》:“听聪视明,一似 尧 禹 ;生知法式,动得理所。”
从汉语词典角度解析,“理所”一词具有以下两层核心含义,均具备权威典籍依据:
释义:指从道理或逻辑上讲应当如此,符合常情或事理。
语用特征:多用于口语及书面语中的肯定性判断,强调结论的必然性。
经典用例:
“帮助弱者,理所应当。”
“他凭实力获胜,众人觉得理所。”
权威溯源:
该用法由四字成语“理所当然”简缩而来,最早可追溯至隋代王通《文中子·魏相篇》:“理所当然者,义也。”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明确收录“理所当然”词条,其缩略形式“理所”在语用中广泛流通。
释义:唐代至明代的地方行政单位“理所”的简称,即节度使、观察使等地方长官的治所驻地。
职能考据:
作为区域性军政管理中心,承担文书处理、刑狱裁决、赋税征管等职能,如《新唐书·地理志》载:“岭南节度使理所广州。”
历史沿革:
此建制始于唐乾元元年(758年)设立的“观察处置使理所”,元代改称“总管府”,至明代逐渐废止。
参考文献
王通《文中子·魏相篇》电子版. 国学大师. http://www.guoxuedashi.com/kangxi/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 商务印书馆. 2016.
欧阳修《新唐书·卷四十三·地理七》. 汉典古籍. https://gj.zdic.net/
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唐时期图说. 中国地图出版社. 1982.
“理所”一词在不同历史文献和语境中有多种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衙署或办公处所
指古代官员处理政务的场所。例如唐代樊宗师在《绛守居园池记》中提到“絳即东雍,为守理所”,《旧五代史》也记载了“移泰州理所於满城县”。
泛指治事之所
扩展为一般处理事务的地方,如《太平广记》描述某山峰下有“宫闕,各为理所”。
治刑狱的场所
宋代文献提到“大理卿”等官职时,将“理所”与刑狱案件审理相关联。
理之所在
唐代韩愈的《元和圣德诗》中“动得理所”强调符合道理或逻辑的状态。
“理所”在古代文献中多指具体场所(如衙署、刑狱),而现代更偏向抽象化表达(如“道理所在”)。使用时需结合具体语境,区分历史义项与引申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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