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military service]∶指當兵的義務
服兵役
(2) [war]∶指戰争
兵役連年
(1).當兵服役;當兵的義務。《尉缭子·戰威》:“鄉裡相勸,死喪相救,兵役相從,此之所勵也。” 北齊 顔之推 《顔氏家訓·名實》:“凡遣兵役,握手送離。” 清 恽敬 《三代因革論七》:“後世兵出召募,而兵役廢。”《************共和國憲法》第二章:“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 ************共和國 公民的光榮義務。”
(2).指戰事。《後漢書·質帝紀》:“兵役連年,死亡流離。” 宋 葉適 《故大理正知袁州羅公墓志銘》:“其在 袁州 , 開禧 兵役猝起。”
兵役指公民依法在軍隊中服役或承擔軍事義務的制度,是中國國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法律義務
指公民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的年齡和條件,在軍隊履行軍事職責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明确規定,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二條
服務形式
包括現役(在軍隊服役)和預備役(退出現役後編入民兵或預備役部隊),涵蓋作戰、訓練、後勤保障等任務(《中國軍事百科全書·軍事制度卷》)。
來源:《中國軍事百科全書》
中國古代已有兵役雛形,如秦漢的"征兵制"、唐宋的"府兵制"。現代義務兵役制始于195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頒布,确立"以義務兵為主體,志願兵為補充"的制度(《中國兵役制度史》)。
來源:《中國兵役制度史》(軍事科學出版社)
符合條件的公民必須履行義務,拒絕服役需承擔法律責任(《兵役法》第五十七條)。
不分民族、職業、教育背景,凡適齡公民均受法律約束(《憲法》第五十五條)。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兵役制度保障國防人力資源,強化全民國防意識。《新時代的中國國防》白皮書指出,兵役實踐是培育公民家國情懷的重要途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9年)。
來源:《新時代的中國國防》白皮書
兵役是公民根據國家法律規定承擔的軍事義務,其内涵可從以下三方面綜合理解:
兵役指公民為國家安全履行軍事職責的制度化義務,包括現役服役(直接加入軍隊)、預備役(非現役但需定期訓練)以及學生軍訓等。這種制度既體現公民責任,也是國家軍事力量建設的基礎。
•詞源演變:古代既指戰争(如《後漢書》"兵役連年"),也指服役義務
•現代價值:培養公民國家意識、儲備國防力量、維護主權安全
•法律依據:我國《憲法》明确将服兵役列為公民光榮義務
(注:相關制度細節可參考《兵役法》及國防部最新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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