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military service]∶指当兵的义务
服兵役
(2) [war]∶指战争
兵役连年
(1).当兵服役;当兵的义务。《尉缭子·战威》:“乡里相劝,死丧相救,兵役相从,此之所励也。”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名实》:“凡遣兵役,握手送离。” 清 恽敬 《三代因革论七》:“后世兵出召募,而兵役废。”《************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 ************共和国 公民的光荣义务。”
(2).指战事。《后汉书·质帝纪》:“兵役连年,死亡流离。” 宋 叶适 《故大理正知袁州罗公墓志铭》:“其在 袁州 , 开禧 兵役猝起。”
兵役指公民依法在军队中服役或承担军事义务的制度,是中国国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要点:
法律义务
指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年龄和条件,在军队履行军事职责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明确规定,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条
服务形式
包括现役(在军队服役)和预备役(退出现役后编入民兵或预备役部队),涵盖作战、训练、后勤保障等任务(《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制度卷》)。
来源:《中国军事百科全书》
中国古代已有兵役雏形,如秦汉的"征兵制"、唐宋的"府兵制"。现代义务兵役制始于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确立"以义务兵为主体,志愿兵为补充"的制度(《中国兵役制度史》)。
来源:《中国兵役制度史》(军事科学出版社)
符合条件的公民必须履行义务,拒绝服役需承担法律责任(《兵役法》第五十七条)。
不分民族、职业、教育背景,凡适龄公民均受法律约束(《宪法》第五十五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兵役制度保障国防人力资源,强化全民国防意识。《新时代的中国国防》白皮书指出,兵役实践是培育公民家国情怀的重要途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9年)。
来源:《新时代的中国国防》白皮书
兵役是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承担的军事义务,其内涵可从以下三方面综合理解:
兵役指公民为国家安全履行军事职责的制度化义务,包括现役服役(直接加入军队)、预备役(非现役但需定期训练)以及学生军训等。这种制度既体现公民责任,也是国家军事力量建设的基础。
•词源演变:古代既指战争(如《后汉书》"兵役连年"),也指服役义务
•现代价值:培养公民国家意识、储备国防力量、维护主权安全
•法律依据:我国《宪法》明确将服兵役列为公民光荣义务
(注:相关制度细节可参考《兵役法》及国防部最新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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