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政的才能。《後漢書·堅镡傳》:“ 世祖 讨 河北 ,或薦 鐔 者,因得召見。以其吏能,署主簿。”《南史·孔琇之傳》:“ 琇之 有吏能,仕 齊 為 吳 令。”《宋史·孝宗紀二》:“詔侍從、臺諫、兩省官舉任刑獄、錢穀及有智略吏能者各二人。”
"吏能"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語義特征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官吏處理政務的實際能力。該詞由"吏"與"能"兩個語素構成:"吏"特指古代官府中處理具體事務的基層公務人員,《說文解字》将其訓為"治人者";"能"則出自《周禮》"六計弊吏"中的治事準則,強調官吏應具備的實務才能。
在中國古代官僚體系中,"吏能"概念最早見于《漢書·薛宣傳》,記載漢成帝評價官員"明習文法,曉國體,前為禦史,外任刺史,吏能有餘"。唐代杜佑《通典·選舉典》更明确指出"吏能者,理煩治劇之才",強調處理複雜政務的實操能力,與科舉制下經義修養形成互補。
從行政學視角考察,"吏能"包含三個維度:其一為法律條文的準确運用能力,如宋代《州縣提綱》要求"通曉條法";其二指經濟民生管理能力,明代《吏學指南》列有"催科""撫字"等具體技能;其三涉及公文處理效率,清代《牧令書》記載考核标準包括"案無留牍""獄無滞囚"等實務指标。
該詞的現代延伸義可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對曆史詞彙的釋義标準,指代公務員群體應當具備的專業行政能力。在語義演變過程中,"吏能"始終保持着注重實踐效果、強調制度執行的核心特征,與儒家"德治"思想共同構成中國古代吏治文化的雙軌體系。
“吏能”是一個漢語詞語,主要用來形容官員的為政才能或管理能力。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吏能”指官員在治理、行政方面的突出能力,包括:
“吏能”強調官員的實務能力,與道德品行(如“廉吏”)形成互補。其核心是通過具體政績體現治理才幹,常見于史書對官員的考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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