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政的才能。《后汉书·坚镡传》:“ 世祖 讨 河北 ,或荐 鐔 者,因得召见。以其吏能,署主簿。”《南史·孔琇之传》:“ 琇之 有吏能,仕 齐 为 吴 令。”《宋史·孝宗纪二》:“詔侍从、臺諫、两省官举任刑狱、钱穀及有智略吏能者各二人。”
"吏能"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语义特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官吏处理政务的实际能力。该词由"吏"与"能"两个语素构成:"吏"特指古代官府中处理具体事务的基层公务人员,《说文解字》将其训为"治人者";"能"则出自《周礼》"六计弊吏"中的治事准则,强调官吏应具备的实务才能。
在中国古代官僚体系中,"吏能"概念最早见于《汉书·薛宣传》,记载汉成帝评价官员"明习文法,晓国体,前为御史,外任刺史,吏能有余"。唐代杜佑《通典·选举典》更明确指出"吏能者,理烦治剧之才",强调处理复杂政务的实操能力,与科举制下经义修养形成互补。
从行政学视角考察,"吏能"包含三个维度:其一为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能力,如宋代《州县提纲》要求"通晓条法";其二指经济民生管理能力,明代《吏学指南》列有"催科""抚字"等具体技能;其三涉及公文处理效率,清代《牧令书》记载考核标准包括"案无留牍""狱无滞囚"等实务指标。
该词的现代延伸义可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历史词汇的释义标准,指代公务员群体应当具备的专业行政能力。在语义演变过程中,"吏能"始终保持着注重实践效果、强调制度执行的核心特征,与儒家"德治"思想共同构成中国古代吏治文化的双轨体系。
“吏能”是一个汉语词语,主要用来形容官员的为政才能或管理能力。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吏能”指官员在治理、行政方面的突出能力,包括:
“吏能”强调官员的实务能力,与道德品行(如“廉吏”)形成互补。其核心是通过具体政绩体现治理才干,常见于史书对官员的考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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