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将四時田獵所獲的禽獸,交三十與臘人制成幹肉,供祭祀用,謂之“斂禽”。《周禮·春官·甸祝》:“及郊饁獸,舍奠於祖禰,乃斂禽,禂牲,禂馬,皆掌其祝號。” 鄭玄 注:“斂禽,謂取三十入臘人焉。” 賈公彥 疏:“此入臘人者,按上殺者乾之以為豆實,供祭祀,其餘入賓客庖廚。”
斂禽是古代漢語中的特定詞彙,現罕用于現代漢語,其含義需結合古代文獻與禮制背景進行解釋:
斂禽(liǎn qín) 指古代田獵(狩獵)禮儀中,将獵獲的飛禽走獸集中收納、分類處理的行為。《周禮·地官·山虞》載:“若大田獵……則萊山田之野,及弊田,植虞旗于中,緻禽而珥焉。” 其中“緻禽”即包含斂禽環節,強調對獵物的規範收集與統計(參見《周禮注疏》)。
在周代禮制中,斂禽是田獵儀式的關鍵步驟:
按獵物種類(如獸類、禽類)、體型或用途(祭祀、宴飨、獻貢)進行區分。鄭玄注《周禮》提及“斂禽”需“各以其物”,體現禮制的秩序性。
獵物需依身份等級分配:《禮記·王制》載“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群”,收斂後的禽獸需按“君用、臣享、民食”層級處置(參見中華書局《禮記譯注》)。
“斂”字本義為收聚(《說文解字》:“斂,收也”),“禽”古義泛指鳥獸(《白虎通義》:“禽者何?鳥獸之總名”)。二字組合凸顯古代田獵的禮法約束性,區别于無序捕獵,反映先秦生态倫理與資源管理制度。
權威參考
- 《周禮·地官·山虞》(中華書局點校本)
- 鄭玄《周禮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
- 許慎《說文解字》(漢典網可查部分内容)
- 《禮記·王制》(國學導航網公開校注版)
“斂禽”是古代祭祀禮儀中的特定術語,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基本定義
“斂禽”指古代通過四季田獵獲取的禽獸,将其中的三十隻交給“臘人”(負責制作幹肉的官職)加工成幹肉,專用于祭祀活動。這一過程體現了古代祭祀制度中對祭品處理的規範性。
文獻出處與注解
該詞最早見于《周禮·春官·甸祝》,鄭玄注提到“斂禽,謂取三十入臘人焉”,賈公彥進一步解釋:其中上等品質的禽獸(“上殺者”)會被制成幹肉作為祭祀供品,其餘則用于宴請賓客或日常食用。
字義分解
禮儀與制度意義
這一流程不僅涉及祭品制備,還包含祭祀前的儀式,如“舍奠于祖祢”(在祖廟舉行祭祀),反映了古代通過規範化的禮儀強化社會秩序與信仰體系的傳統。
總結來看,“斂禽”是周代祭祀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兼具實用性與禮制象征,體現了古人對自然資源的利用與宗教儀式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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