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娼。《古今小說·新橋市韓五賣6*春情》:“原來這人家是隱名的娼妓,又叫做‘私窠子’,是不當官吃衣飯的。” 明 謝肇淛 《五雜俎·人部四》:“又有不隸於官,家居而賣姦者,謂之土妓,俗謂之私窠子。”《金6*瓶6*梅詞話》第九五回:“有兩個私窠子,一個叫 薛存兒 ,一個叫 胖兒 。”《醒世姻緣傳》第六回:“近日,又搭識了一個監門前住的私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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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窠子”是古代漢語中對私娼的俗稱,特指未經官府登記、脫離樂籍管理的暗娼。該詞最早見于明代文獻,由“私”(非公開)與“窠子”(原指動物巢穴,引申為隱蔽場所)組合而成,字面含義即“藏匿于私密場所的娼妓”。《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私娼的俗稱”,《北京土語辭典》則注明其帶有貶義色彩,常見于明清話本小說。
在詞義演變過程中,“私窠子”與“官妓”形成對立概念:前者指個體經營的非法娼妓,後者為官府登記在冊的樂戶成員。明代《金瓶梅》第九十四回出現該詞:“這雪娥在酒家店做了私窠子”,反映其在市井語言中的實際使用場景。清代《醒世恒言》中“私窠子門徑”的表述,則進一步印證其作為隱蔽性交易場所代稱的用法。
需特别說明的是,該詞彙在現代漢語中已基本消亡,僅作為曆史語料存在于方言研究或古典文學領域。其構詞法體現了古代社會對娼妓行業的雙重标準——既默許私娼存在,又通過特定稱謂進行道德貶斥,這一語言現象在《中國古代娼妓史》等社會史專著中均有專題論述。
“私窠子”是漢語中的一個曆史詞彙,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指未在官府登記、私下從事娼妓活動的女性,即“私娼”。與官妓不同,私窠子屬于非法或半公開的暗娼,常見于宋元至明清時期的文獻中。
需注意部分現代詞典(如)将其泛化解釋為“非法經營場所”,但根據古籍記載,該詞特指私娼,不適用于其他非法活動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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