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allograph]∶替别人書寫信件等
代書信劄
(2) [letter writer]∶舊時也指州縣衙門裡代人寫禀帖或訴狀的人
(1).謂代人撰寫文稿。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書記》:“至如 陳遵 占辭,百封各意; 禰衡 代書,親疎得宜:斯又尺牘之偏才也。” 周振甫 注引《後漢書·文苑傳·祢衡》:“ 衡 為 黃祖 ( 劉表 将)作書記,輕重疏密,各得體宜。”《兒女英雄傳》第二四回:“如今那老姑子死了,他這個徒弟因交遊甚廣,認得的王孫公子極多,廟裡要請一位知客代書,并且説,帶髮修行的都使得。”
(2).指以代人撰寫禀帖訴狀等為業的人。《儒林外史》第十三回:“便去尋代書寫下一張出首叛逆的呈子,帶在身邊,到大街上一路書店問去。”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考代書》:“其鄉愚孤嫠不能自寫,必倩代書,類多積年訟師,慣弄刀筆。”
代書的漢語詞典釋義與權威解析
“代書”是漢語中兼具曆史沿革與法律效力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代替他人書寫或撰寫特定文書的行為,常見于法律、行政及文學領域。以下從多維度解析該詞的内涵與用法:
基本釋義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代書”指代為他人書寫文書或文件的行為,尤其強調書面形式的代理。例如代寫訴狀、合同、書信等,常見于法律事務或文化水平受限的群體中。
曆史沿革
在傳統社會,“代書”曾是官方認證的職業。宋代《宋史·職官志》記載,官府設“代書人”一職,負責為百姓撰寫訴狀及公文。明清時期,代書需通過考核并加蓋官印,所撰文書方具法律效力。
法律定義
現代法律體系中,“代書”特指代書遺囑等法律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代書遺囑需由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并由代書人全程記錄立遺囑人意願。
現代應用擴展
當代語境下,“代書”涵蓋更廣,如代寫申請書、商業協議等,常見于律師、公證機構及專業文書服務機構。部分場景中,也指代他人撰寫文章或創作,如《水浒傳》中“代書先生”為英雄好漢題詩的情節。
文學與民俗引用
古典文學中,“代書”常體現市井文化。清代小說《儒林外史》描述市集代書攤“一字三錢”的行業形态,反映其平民化特征。
“代書”一詞融合了語言功能、社會服務與法律規範,其定義隨時代變遷而擴展,具有鮮明的文化與實踐價值。
“代書”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含義:
代人書寫文字材料
法律業務中的代書
如需完整釋義或法律實務細節,可參考、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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