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污吏”。亦作“汚吏”。貪污受賄的官吏。《孟子·滕文公上》:“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 趙岐 注:“污吏,貪吏也。”《商君書·慎法》:“此其勢正使污吏有資,而成其姦險。” 元 關漢卿 《窦娥冤》第四折:“從今後把金牌勢劍從頭擺,将濫官汚吏都殺壞,與天子分憂,萬民除害。” 淩力 《星星草》第二三章:“撚子把大獄燒了,把欠租的,抗捐抗糧的,*********污吏的,全都放了。”
汙吏(wū lì)是漢語中對貪污腐敗的官吏的特定稱謂,具有鮮明的貶義色彩。以下從詞典釋義、字源演變及文化内涵三方面詳細解析:
核心定義
汙吏指利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的官吏,強調其行為玷污官職、敗壞法紀。
《漢語大詞典》:
“貪污的官吏。《孟子·滕文公上》:‘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經界。’”
《辭海》:
“即‘貪官’。利用職權非法占有財物或收受賄賂的官吏。”
行為特征
包括貪贓枉法、魚肉百姓、渎職弄權等,與“清官”“廉吏”構成對立概念。
《古代漢語詞典》:
“汙,同‘污’,喻指品行不端、貪污腐化。”
“汙”的本義
“吏”的涵義
儒家倫理批判
儒家經典将“汙吏”視為破壞社會秩序的禍源。
《孟子·盡心下》:
“暴其民甚,則身弑國亡;不甚,則身危國削,名之曰‘幽’‘厲’……雖孝子慈孫,百世不能改也。”
(注:孟子以“幽厲”喻暴君汙吏之遺臭萬年)
法制傳統中的懲處
曆代律法對汙吏嚴懲不貸,如《唐律疏議·職制》設“受財枉法”條,明《大诰》規定貪污六十兩以上者枭首示衆。
文學中的典型形象
古典小說如《金瓶梅》(蔡京)、《紅樓夢》(賈雨村)均塑造汙吏形象,揭露官場黑暗。
(注:因古籍原文無網絡鍊接,建議通過圖書館或權威出版社官網查詢電子資源,如中華書局“中華經典古籍庫”)
“汙吏”是“污吏”的異體字寫法,兩者含義相同,均指貪污受賄的官吏。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指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行為腐敗的官員,常與“貪官”連用為“貪官污吏”。拼音為wū lì,注音符號為ㄨ ㄌㄧˋ。
文獻出處
現代用法
該詞多用于曆史或文學語境,形容官吏的腐敗行為。當代也用于批評公職人員的貪污現象,但更常用“貪官”“腐敗官員”等表述。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或具體案例,可參考《中國法制史》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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