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污吏”。亦作“汚吏”。贪污受贿的官吏。《孟子·滕文公上》:“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 赵岐 注:“污吏,贪吏也。”《商君书·慎法》:“此其势正使污吏有资,而成其姦险。” 元 关汉卿 《窦娥冤》第四折:“从今后把金牌势剑从头摆,将滥官汚吏都杀坏,与天子分忧,万民除害。” 凌力 《星星草》第二三章:“捻子把大狱烧了,把欠租的,抗捐抗粮的,*********污吏的,全都放了。”
汙吏(wū lì)是汉语中对贪污腐败的官吏的特定称谓,具有鲜明的贬义色彩。以下从词典释义、字源演变及文化内涵三方面详细解析:
核心定义
汙吏指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官吏,强调其行为玷污官职、败坏法纪。
《汉语大词典》:
“贪污的官吏。《孟子·滕文公上》:‘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经界。’”
《辞海》:
“即‘贪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财物或收受贿赂的官吏。”
行为特征
包括贪赃枉法、鱼肉百姓、渎职弄权等,与“清官”“廉吏”构成对立概念。
《古代汉语词典》:
“汙,同‘污’,喻指品行不端、贪污腐化。”
“汙”的本义
“吏”的涵义
儒家伦理批判
儒家经典将“汙吏”视为破坏社会秩序的祸源。
《孟子·尽心下》:
“暴其民甚,则身弑国亡;不甚,则身危国削,名之曰‘幽’‘厉’……虽孝子慈孙,百世不能改也。”
(注:孟子以“幽厉”喻暴君汙吏之遗臭万年)
法制传统中的惩处
历代律法对汙吏严惩不贷,如《唐律疏议·职制》设“受财枉法”条,明《大诰》规定贪污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
文学中的典型形象
古典小说如《金瓶梅》(蔡京)、《红楼梦》(贾雨村)均塑造汙吏形象,揭露官场黑暗。
(注:因古籍原文无网络链接,建议通过图书馆或权威出版社官网查询电子资源,如中华书局“中华经典古籍库”)
“汙吏”是“污吏”的异体字写法,两者含义相同,均指贪污受贿的官吏。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释义
指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行为腐败的官员,常与“贪官”连用为“贪官污吏”。拼音为wū lì,注音符号为ㄨ ㄌㄧˋ。
文献出处
现代用法
该词多用于历史或文学语境,形容官吏的腐败行为。当代也用于批评公职人员的贪污现象,但更常用“贪官”“腐败官员”等表述。
若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或具体案例,可参考《中国法制史》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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