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寄托名聲。《漢書·韋玄成傳》:“古之辭讓,必有文義可觀,故能垂榮於後。今子獨壞容貌,蒙恥辱,為狂癡,光曜晻而不宣。微哉!子之所託名也。”
(2).謂借重他人或他事以揚名。《後漢書·文苑傳下·趙壹》:“既出,往造 河南 尹 羊陟 ,不得見。 壹 以公卿中非 陟 無足以託名者,乃日往到門。” 宋 曾鞏 《拟辭免修五朝國史狀》:“況以文字薄技,得因聖 宋 大典,託名萬世,學士大夫,莫不願備其任。”
(3).依仗名分。 漢 班昭 《女誡·和叔妹》:“若夫惷愚之人,於嫂則託名以自高,於妹則因寵以驕盈。”
(4).假借名義。 漢 趙晔 《吳越春秋·吳泰伯傳》:“二人託名採藥於 衡山 ,遂之 荊蠻 。”《三國志·吳志·周瑜傳》:“ 瑜 曰:‘不然。 操 雖託名 漢 相,其實 漢 賊也。’”《佛說恒水經》:“四輩人託名為弟子,不能奉持明戒,不欲學問,心意猶豫,恐不得道故,是為前卻弟子。” 明 沉德符 《野獲編·佞幸·詐稱佞倖》:“佞倖用事,奸人輩因而矯詔託名,無忌憚至此,今古蓋一轍雲。”
"讬名"為"托名"的異體字寫法,現代漢語規範以"托名"為正體。該詞在漢語詞典中主要有兩種解釋:
一、動詞用法(動賓結構) 指假借他人名義行事。《漢語大詞典》釋為"假借名義",如《後漢書·趙岐傳》載"時孫嵩亦寓于表,表不為禮,岐乃稱嵩素行笃烈,因共上為青州刺史",此處行為即屬托名舉薦。王力《古代漢語》指出此用法常見于古代公文避嫌或僞作文獻時,如《文選》收錄的部分漢代策書存在托名現象。
二、名詞用法(聯合結構) 指依托某種名目。《辭海》釋作"憑借某種名義",如宋代職官制度中存在的"托名差遣",實為官員寄祿階銜與實職分離的特殊現象。現代漢語多用于學術領域,特指研究成果盜用他人署名的侵權行為,《著作權法釋義》明确将"托名發表"列為學術不端行為類型。
主要來源:
“讬名”是由“讬”和“名”組成的詞語,具體解釋如下:
“讬”是“托”的異體字,繁體寫作“託”,本義為“委托、依靠”。在“讬名”中,“讬”引申為“假借、寄托”,而“名”指名義、名稱。因此,“讬名”指假借他人名義或寄托某種名義的行為。
“讬”作為“托”的異體字,現代規範文本中建議用“托”,但古籍、書法等場景可能保留“讬”的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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