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諸侯實際可以占有的土地。 清 江永 《周禮疑義舉要》卷二:“諸侯之地,土田為實封。”
(2).古代封建國家名義上封賜給功臣貴戚食邑的戶數與實際封賞數往往不符,實際上賜與的封戶叫實封。《資治通鑒·唐玄宗開元十年》:“十一月乙未,初令宰相共食實封三百戶。” 胡三省 注引《唐會要》曰:“舊制,凡有功之臣賜實封者,皆以課戶先準戶數,州縣與國官、邑官執帳,供其租調,各準配租調,遠近,州縣官司收其腳值,然後付國邑官司。其丁準此,入國邑者收其庸。” 宋 高承 《事物紀原·官爵封建·實封》:“《通典》曰: 唐 封公侯無國土,其加實封者,則食其所封之戶,分食諸郡,以租庸調給。沿革曰 魏 黃初 間,爵自關内侯不食邑,但虛封而已。故 唐 因之加實封。《宋朝會要》曰: 唐 制食實封者,戶給縑帛,每賜爵遞加一級, 唐 末及 五代 始有特加邑戶,而罷實封之給,今位為虛名也。” 宋 歐陽修 《觀文殿大學士行兵部尚書西京留守贈司空兼侍中晏公神道碑銘》:“﹝ 晏 ﹞勳上柱國,爵 臨淄侯 ,食邑萬二千戶,實封三千七百戶。”
(3).密封;固封。 宋 司馬光 《乞去新法之痛民傷國者疏》:“但乞下詔使吏民皆得實封上言,庶幾民間疾苦無不聞達。” 宋 秦觀 《鮮于子駿行狀》:“ 慶曆 中,天下大旱,有詔,中外臣僚實封言事。”《元典章·聖政一·求直言》:“自今凡政令之未便,人情之未達,朝廷得失,軍民利害,有上書陳言者,皆得實封呈獻。”《水浒傳》第十八回:“這實封公文,須是觀察自己當廳投下。”
(4).指密封的奏折。 元 劉祁 《歸潛志》卷九:“卒既至 趙 所,先授以省符,次白有禮部實封。 趙公 疑訝,不知為何事,啟之,乃 楊公 詩一首也。” 明 劉若愚 《酌中志·内臣職掌紀略》:“或 懋勤殿 闆房看文書,硬拆實封,高聲朗誦。”
實封,作為一個漢語複合詞,由“實”(意為真實、實際)和“封”(意為封住、封爵或封地)組成,在權威漢語詞典中主要指實際封地或真實密封的概念。根據《漢語大詞典》,實封被定義為“君主授予臣子的實際領土和統治權”,強調其與“虛封”(僅名義封號而無實權)的區别。這一術語根植于中國古代封建制度,尤其在周朝至唐朝時期盛行,用于描述諸侯或功臣獲得的真實土地管轄,而非象征性榮譽。
在曆史語境中,實封體現了封建社會的權力分配機制。例如,在唐朝,實封制度允許皇帝将特定區域的稅收、軍事和行政權下放給貴族,以鞏固統治;據曆史學者研究,這種制度促進了地方自治但也常引發割據風險。現代漢語中,實封的用法較少見,但可引申為“真實密封”或“封存實物”,如文獻保存或物品保密場景,強調其不可篡改的特性
“實封”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中的術語,根據曆史文獻和制度演變,其含義可分為以下四類:
指分封制下諸侯實際控制的領土範圍,區别于名義上的封地。例如清代學者江永在《周禮疑義舉要》中提到“諸侯之地,土田為實封”。這一概念反映了分封制中虛名與實際權力的差異。
古代封賞功臣時,名義食邑戶數與實際收益戶數常不一緻:
指官員通過密封渠道直接向皇帝呈遞的文書:
廣義指對物品進行固封的行為,如文書封存、賞賜封緘等,強調物理層面的密封措施。
曆史演變:實封制度始于唐代,主要用于區别虛封與實權。宋代延續此制但逐漸虛名化,至元代仍保留密封奏事的行政功能。這一概念反映了古代封賞制度中名實分離的特點,兼具政治權益與行政程式的雙重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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