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ill] 用拳頭猛擊
狠狠地毆打。 唐 韓愈 《順宗實錄二》:“五坊小兒張捕鳥雀於閭裡……或有張井上者,使不得汲水,近之輙曰:‘汝驚供奉鳥雀。’痛毆之,出錢物求謝乃去。” 明 沉德符 《野獲編·科場二·禦史方伯相毆》:“有邑令 倪 姓者……力為解勸, 顧 即攬其裙痛毆之。” 洪深 《電影戲劇的編劇方法》第五章一:“曆來錦标比賽,一般運動員,往往以意氣之争,遷怒裁判員,加以痛毆。”
“痛毆”是一個由“痛”和“毆”組成的複合動詞,指以極強力度、帶有明顯憤怒情緒地毆打他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痛”在此語境中表程度深,可解作“徹底、劇烈”;“毆”則明确指代“擊打、捶打”的動作,合為“用暴力猛烈攻擊”之意。
從漢語構詞法分析,“痛毆”屬于偏正結構,“痛”為狀語修飾中心語“毆”,強調動作的激烈性質。該詞多用于描述肢體沖突中單方面的施暴行為,如“他因口角争執遭到對方痛毆”。其語義色彩帶有明顯的貶義,常見于社會新聞或法律文書,用以定性暴力事件。
古籍中可見類似用法,清代小說《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七回曾載:“他恨極了,痛毆那偷兒”,此處“痛毆”既表現動作強度,亦暗示道德譴責。現代漢語使用中需注意語境,該詞多指向違法行為,不宜在正式文本中隨意使用。
參考資料:
“痛毆”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tòng ōu,意為“狠狠地毆打”,強調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和攻擊者的強烈情緒。以下是詳細解析:
核心含義
指以暴力手段對他人進行猛烈攻擊,通常伴隨憤怒或報複情緒,如“當街痛毆”“遭人痛毆”。
語境特點
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唐代文獻。例如韓愈《順宗實錄二》記載:“五坊小兒……痛毆之,出錢物求謝乃去。”(注:、5權威性較低,但内容與權威來源一緻,可輔助參考。)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文學引用,可查閱權威詞典(如《漢典》《辭海》)或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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