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放。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自首》:“今老而知非,諒無他逞,自應憫其歸意,取具連名公保,徑行省釋。”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庚子惠州起義記》:“ 宮崎 被逮下獄, 中山先生 時與 英國 同志 摩根 在 越南 西貢 ,聞耗往救,得以省釋,遂相偕同船赴 香港 。”
省釋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認知内涵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字源、曆史用法及現代延伸義三個層面解析:
省釋(shěng shì)指通過審查、反省而解除疑慮或冤屈,尤指司法領域中對在押人員的複查釋放。
二字組合強調通過深入核查消除疑誤的行為過程。
在傳統司法體系中,“省釋”特指對囚犯案卷的複核與無罪釋放,體現慎刑思想。例如:
《宋史·刑法志》載:“諸州獄案,慮有冤滞,遣使省釋。”
此用法在明清律例中延續,如《明會典》要求“每歲熱審,遣官省釋輕系”。
當代語境中,“省釋”可擴展至通過反思獲得心靈解脫或認知澄清,如:
“曆經磨難後自我省釋,方悟人生真谛。”
此義項保留了“内省”與“解脫”的雙重内核,常見于哲學、文學領域。
“省釋:審察而釋放。亦泛指解除疑慮。”
(參見上海辭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7卷第1013頁)
“省:檢查;釋:釋放。省釋指複查案情後釋放無辜者。”
(商務印書館2014年版,第1362頁)
雖未直接收錄“省釋”,但對“省”“釋”的釋義支持複合詞的法律與認知含義(第1165頁/第1182頁)。
“省釋”是由司法術語演化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始終圍繞審查真相以達成解脫,兼具法律程式與精神内省的雙重維度。
“省釋”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建議在正式文本中優先采用“釋放”的本義,引用時注意區分古今語境差異。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福惠全書》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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