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buse] 用粗暴的語言謾罵
污辱謾罵。 唐 韓愈 《為河南令上留守鄭相公啟》:“人有告人辱駡其妹與妻,為其長者,得不追而問之乎?” 宋 司馬光 《駕部員外郎司馬府君墓志銘》:“子孫僕役有過,徐訓諭之,不輕辱駡。” 魯迅 《南腔北調集·辱罵和恐吓決不是戰鬥》:“自然, 中國 曆來的文壇上,常見的是誣陷,造謠,恐吓,辱罵,翻一翻大部的曆史,就往往可以遇見這樣的文章。”
“辱罵”的漢語詞典釋義與解析
一、基本釋義
“辱罵”指以侮辱性言語攻擊他人,包含貶低、羞辱或謾罵的行為。其核心在于通過語言施加人格貶損,而非單純批評。例如:
“他因意見不合而公開辱罵對方,造成惡劣影響。”
二、字義拆解與溯源
三、權威詞典定義
“用惡毒的語言侮辱人。”
“以污穢言語侮辱他人。”
“用粗野或惡意的話侮辱人。”
四、古籍例證與用法
“董卓專權肆惡,辱罵大臣。”
此處凸顯“辱罵”對權威的挑戰性與攻擊性。
“賈政氣得面如金紙,辱罵不絕。”
反映“辱罵”作為情緒宣洩的典型場景。
五、法律與道德邊界
現代法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将“公然侮辱他人”列為違法行為,強調“辱罵”可能涉及法律追責。道德層面則與儒家“仁恕”思想相悖,如《孟子·離婁下》“言人之不善,當如後患何”,警示惡言後果。
權威參考來源
“辱罵”是指通過語言或文字對他人進行惡意貶低、侮辱或攻擊的行為,通常帶有主觀的敵意和傷害意圖。其核心目的是通過貶損對方的尊嚴、人格或名譽,使其感到羞恥、憤怒或痛苦。
從表現形式來看,辱罵可能包括:
這種行為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中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者可構成侮辱罪。心理學研究表明,長期遭受辱罵可能導緻焦慮、抑郁等心理創傷,甚至引發自我認同危機。
應對辱罵時,建議:
需特别注意的是,網絡環境中的辱罵行為因傳播範圍廣,可能造成更嚴重的名譽損害。保持理性和尊重,是避免語言沖突升級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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