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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的意思、緩刑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緩刑的解釋

[probation;temperarily suspend the execution of a sentence] 法律名詞,即受刑之宣告後,依據特定情形,在一定時期内暫緩執行

詳細解釋

(1).放寬刑罰。《周禮·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緩刑。” 賈公彥 疏:“三曰緩刑者,謂兇年犯刑緩縱之。” 漢 劉向 《說苑·貴德》:“ 孝宣皇帝 初即位,守廷尉吏 路溫舒 上書言尚德緩刑。” 明 方孝孺 《凝命神寶頌》:“上帝之心,惡殺好生。皇宣慈惠,任德緩刑。”

(2).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對犯人所判處的刑罰延期執行或不執行。緩刑期間,如果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即不再執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銷緩刑,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合并執行。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緩刑是我國刑法體系中特有的刑罰執行制度,指人民法院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宣告暫緩執行刑罰,并設定考驗期限進行社區矯正的制度設計。其核心要義體現刑罰的人道主義原則與教育改造功能,具體包含三個維度:

一、詞源構成 "緩"字取《說文解字》"舒也"之本義,引申為寬緩、延緩之意;"刑"字據《尚書·呂刑》"刑罰世輕世重"的記載,指國家強制力的制裁措施。二字複合構成法律術語,最早見于《大清新刑律》草案,經民國刑法沿革發展形成現代制度。

二、適用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緩刑須同時滿足:(1)犯罪情節輕微;(2)有悔罪表現;(3)無再犯危險性;(4)宣告緩刑對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累犯及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排除適用,此規定載明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法律數據庫。

三、執行規範 考驗期限依原判刑期差異化設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0〕15號),拘役考驗期為二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考驗期為一年至五年。考驗期内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監督,違反監管規定或犯新罪将撤銷緩刑。

此項制度的确立充分體現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其法律效力在《中國司法改革白皮書》中被定義為"實現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司法文明創新",相關司法解釋彙編可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庫。

網絡擴展解釋

緩刑是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其核心在于對符合條件的罪犯暫緩執行刑罰,通過考驗期考察其悔改表現。以下是綜合法律依據和實務要點的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性質

緩刑指對已構成犯罪且被判處刑罰的罪犯,暫不執行原判刑罰,設置考驗期進行考察的制度。若考驗期内未違反法定條件,原判刑罰将不再執行。其性質屬于刑罰執行方式而非獨立刑種,旨在促進罪犯改造,減少監禁負面影響。

二、適用條件

  1. 刑期限制:僅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刑期超過3年的不適用);
  2. 實質條件:需同時滿足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無再犯危險、宣告緩刑對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
  3. 特殊群體:對未成年人、孕婦及75歲以上老人符合條件者應當宣告緩刑。

三、考驗期與執行

四、法律後果

  1. 成功通過考驗: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但附加刑仍需執行;
  2. 撤銷緩刑:出現以下情形将撤銷緩刑并執行原判刑罰:
    • 考驗期内犯新罪或發現漏罪;
    • 嚴重違反監管規定。

五、與免刑的區别

緩刑是附條件不執行刑罰,需經過考驗期;而免刑是直接免除刑罰,不涉及考驗程式。例如,緩刑罪犯若在考驗期犯罪會被追責,而免刑者無此限制。

補充說明

緩刑制度最早可追溯至英國中世紀的“僧侶特典”制度,後發展為現代刑事司法中重要的非監禁化措施。該制度既體現刑罰的人道主義,也通過社會監督實現犯罪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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