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obation;temperarily suspend the execution of a sentence] 法律名詞,即受刑之宣告後,依據特定情形,在一定時期内暫緩執行
(1).放寬刑罰。《周禮·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緩刑。” 賈公彥 疏:“三曰緩刑者,謂兇年犯刑緩縱之。” 漢 劉向 《說苑·貴德》:“ 孝宣皇帝 初即位,守廷尉吏 路溫舒 上書言尚德緩刑。” 明 方孝孺 《凝命神寶頌》:“上帝之心,惡殺好生。皇宣慈惠,任德緩刑。”
(2).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對犯人所判處的刑罰延期執行或不執行。緩刑期間,如果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即不再執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銷緩刑,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合并執行。
緩刑是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其核心在于對符合條件的罪犯暫緩執行刑罰,通過考驗期考察其悔改表現。以下是綜合法律依據和實務要點的詳細解釋:
緩刑指對已構成犯罪且被判處刑罰的罪犯,暫不執行原判刑罰,設置考驗期進行考察的制度。若考驗期内未違反法定條件,原判刑罰将不再執行。其性質屬于刑罰執行方式而非獨立刑種,旨在促進罪犯改造,減少監禁負面影響。
緩刑是附條件不執行刑罰,需經過考驗期;而免刑是直接免除刑罰,不涉及考驗程式。例如,緩刑罪犯若在考驗期犯罪會被追責,而免刑者無此限制。
緩刑制度最早可追溯至英國中世紀的“僧侶特典”制度,後發展為現代刑事司法中重要的非監禁化措施。該制度既體現刑罰的人道主義,也通過社會監督實現犯罪預防。
緩刑,是指判決犯罪分子有罪但不立即執行刑罰,暫緩執行并在一定的考驗期内,根據其行為表現和表現改變的情況來決定最終是否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形式。
拆分部首和筆畫:緩(缶部,二畫)+ 刑(刀部,五畫)。
來源:緩刑一詞最早見于南北朝時期齊梁之間的《齊書•江總傳》。在中國古代法律中,刑罰并非一成不變的,為了盡量避免判刑後再也無法挽回的悲劇發生,緩刑作為一種截然不同的刑罰方式應運而生。
繁體:緩刑(注意:“緩”字的構造和“緩”字有所不同)。
古時候漢字寫法:緩刑在古代的寫法多種多樣,如秦代法律文物《法經》中的寫法是“縜刑”。
例句:法庭宣判後,他得到了三年的緩刑。
組詞:緩釋(指刑滿釋放前的暫時解除約束),緩和(指緩解緊張、敵對狀态),緩存(指在計算機系統中将數據暫時保存在内存中等待使用)。
近義詞:寬大、寬刑、************。
反義詞:實刑、即時執行。
【别人正在浏覽】